anti-elab-2876 DCCC771/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76

案件編號:

DCCC771/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2

涉事地點 :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中午起響應網上呼籲到中環「和你Lunch」示威,其後示威演變為在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的暴動。被告佩戴口罩、手持雨傘及攜帶雜物,多次與其他示威者一同堵路、檢拾並運送磚塊、組成雨傘陣掩護破壞巴士及路障、沿路呼喊口號,其後在警方驅散行動中逃跑,最終於置地廣場緊急出口被捕。三人否認暴動罪及部分蒙面罪辯解,法庭根據公開片段及警員證供,認定其行為屬於蓄意留守、鼓勵及支援暴動。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K章禁止蒙面規例,須證明被告參與非法集結並破壞社會安寧、在暴動進行期間作出參與行為且具有參與意圖;蒙面罪則須證明被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物品,且無合理辯解。

被告行為嚴重侵害公共秩序及他人安全,蓄意留守暴動核心範圍並支援破壞行動,使用口罩及雨傘遮掩身分,辯解荒謬不可信,證據確鑿且影片與物證印證無誤,須予以懲罰並對社會起威懾作用。

法官認為三人非無辜途人,行為非中途退出而是有預謀參與並增強暴動氣勢,辯方就蒙面及逃跑提出之合理辯解均難以成立,判詞分析環境證據與被告行動之累積效應強,無可抗拒推論罪名既成。

因此,本席裁定被告人暴動罪及禁止蒙面罪名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響應網上號召,與數千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堵路,部分人士破壞交通燈、巴士與餐廳,設置燃燒路障並投擲汽油彈及磚塊對抗警方。被告手持雨傘加入雨傘陣,多次推擲磚塊於行車隧道,後在置地廣場被捕,背包內搜出黑衣物、折傘及噴漆罐,其後承認暴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意圖毀壞財產三罪。

本案依暴動罪量刑原則,以懲罰性及阻嚇性為主,參照暴動罪十二項考慮因素及相關案例,基準刑期訂為4年,允許認罪減刑三分一;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意圖毀壞財產物品罪無既定量刑標準,分別取量刑基準6星期及3個月。

被告僅屬個別示威者,未組織號召、未使用武器傷人,參與程度及破壞較輕;承認控罪可減刑三分一,且無前科並具真誠悔意,基準期上再酌情減輕兩個月。

法官認為本次暴動雖屬嚴重,癱瘓中環核心區交通並破壞公共設施,但未達最嚴重程度,多數示威者克制;被告行為輕微,未危及公眾人身安全。

法庭最終對被告就暴動罪判處即時監禁30個月;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判監4星期;管有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物品罪判監2個月,三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即時監禁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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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76
案件編號 DCCC771/2020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2
涉事地點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中午起響應網上呼籲到中環「和你Lunch」示威,其後示威演變為在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的暴動。被告佩戴口罩、手持雨傘及攜帶雜物,多次與其他示威者一同堵路、檢拾並運送磚塊、組成雨傘陣掩護破壞巴士及路障、沿路呼喊口號,其後在警方驅散行動中逃跑,最終於置地廣場緊急出口被捕。三人否認暴動罪及部分蒙面罪辯解,法庭根據公開片段及警員證供,認定其行為屬於蓄意留守、鼓勵及支援暴動。</p><p>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K章禁止蒙面規例,須證明被告參與非法集結並破壞社會安寧、在暴動進行期間作出參與行為且具有參與意圖;蒙面罪則須證明被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物品,且無合理辯解。</p><p>被告行為嚴重侵害公共秩序及他人安全,蓄意留守暴動核心範圍並支援破壞行動,使用口罩及雨傘遮掩身分,辯解荒謬不可信,證據確鑿且影片與物證印證無誤,須予以懲罰並對社會起威懾作用。</p><p>法官認為三人非無辜途人,行為非中途退出而是有預謀參與並增強暴動氣勢,辯方就蒙面及逃跑提出之合理辯解均難以成立,判詞分析環境證據與被告行動之累積效應強,無可抗拒推論罪名既成。</p><p>因此,本席裁定被告人暴動罪及禁止蒙面罪名成立。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響應網上號召,與數千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堵路,部分人士破壞交通燈、巴士與餐廳,設置燃燒路障並投擲汽油彈及磚塊對抗警方。被告手持雨傘加入雨傘陣,多次推擲磚塊於行車隧道,後在置地廣場被捕,背包內搜出黑衣物、折傘及噴漆罐,其後承認暴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意圖毀壞財產三罪。</p><p>本案依暴動罪量刑原則,以懲罰性及阻嚇性為主,參照暴動罪十二項考慮因素及相關案例,基準刑期訂為4年,允許認罪減刑三分一;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意圖毀壞財產物品罪無既定量刑標準,分別取量刑基準6星期及3個月。</p><p>被告僅屬個別示威者,未組織號召、未使用武器傷人,參與程度及破壞較輕;承認控罪可減刑三分一,且無前科並具真誠悔意,基準期上再酌情減輕兩個月。</p><p>法官認為本次暴動雖屬嚴重,癱瘓中環核心區交通並破壞公共設施,但未達最嚴重程度,多數示威者克制;被告行為輕微,未危及公眾人身安全。</p><p>法庭最終對被告就暴動罪判處即時監禁30個月;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判監4星期;管有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物品罪判監2個月,三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即時監禁30個月。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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