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77 DCCC771/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77

案件編號:

DCCC771/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2

涉事地點 :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午約12時15分至下午3時40分,數千名示威者響應網上「和你 lunch」呼籲,於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發起集會,其間有人惡意破壞交通燈、割倒欄杆並以磚頭、油漆等設路障及破壞巴士及餐廳,多次與警方對峙並燃起火堆。被告身處暴動核心範圍,戴口罩、持折傘並檢拾磚頭或製造路障,後在警方舉旗警告並施放催淚煙驅散期間逃走,最終於置地廣場緊急出口被捕。審結後,法庭裁定被告觸犯暴動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

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及《禁止蒙面規例》第3條,須證明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及參與意圖;蒙面罪需證明在非法集結中使用可能阻止識別的蒙面物品。

被告於暴動期間蓄意留守現場、提供鼓勵或實際支持破壞行為,並攜帶及使用口罩、折傘等示威裝備;辯方所稱無辜途人或醫療需要不被採納,證據足以排除合理疑點。

法官認為被告證供前後矛盾,不符客觀錄像及現場情況;環境證據累積效力強,被告身處核心範圍並逃避警員偵查,唯一合理推論為參與暴動及畏罪逃跑。

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將另擇期宣讀刑罰。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為本案第十一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中午起響應網上罷工號召,與數千名示威者聚集中環畢打街及德輔道中,堵塞主要道路超過三小時。期間有人惡意破壞交通燈、噴漆及打碎巴士車窗、拆除欄杆並設置插有鐵釘的膠管、磚塊、雪糕筒等路障,更有人向火堆投擲汽油彈引致輕微爆炸。被告與他人組成雨傘陣對峙警方,並多次將磚塊掃向車路及投進行車隧道;逃跑時,被攝於手持黑傘、身穿黑衣黑褲、藍色口罩,警方搜出黑色折疊傘、黑色外套、圍巾及噴漆一罐。被告已於預審時承認暴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三項控罪。

暴動罪以懲罰性及阻嚇性為原則,參考上訴庭就暴動罪量刑的十二項考慮因素;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一般判即時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無固定量刑標準,視案情酌定。

暴動罪基準刑期為即時監禁4年,因被告早認罪可減三分之一,並因無前科且具悔意酌情再減2個月,最終判即時監禁30個月;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以6星期為量刑基準,減三分一後判即時監禁4星期;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以3個月為基準,減三分一後判即時監禁2個月;三罪同期執行。

案發地點為中環金融商業中心,暴動嚴重但非最極端;被告僅屬從眾參與,無安排、煽動或直接暴力行為,也無人身傷害;被告顯示真誠悔意及改過意願。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處即時監禁,總刑期為30個月,同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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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77
案件編號 DCCC771/2020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2
涉事地點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午約12時15分至下午3時40分,數千名示威者響應網上「和你 lunch」呼籲,於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發起集會,其間有人惡意破壞交通燈、割倒欄杆並以磚頭、油漆等設路障及破壞巴士及餐廳,多次與警方對峙並燃起火堆。被告身處暴動核心範圍,戴口罩、持折傘並檢拾磚頭或製造路障,後在警方舉旗警告並施放催淚煙驅散期間逃走,最終於置地廣場緊急出口被捕。審結後,法庭裁定被告觸犯暴動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p><p>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及《禁止蒙面規例》第3條,須證明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及參與意圖;蒙面罪需證明在非法集結中使用可能阻止識別的蒙面物品。</p><p>被告於暴動期間蓄意留守現場、提供鼓勵或實際支持破壞行為,並攜帶及使用口罩、折傘等示威裝備;辯方所稱無辜途人或醫療需要不被採納,證據足以排除合理疑點。</p><p>法官認為被告證供前後矛盾,不符客觀錄像及現場情況;環境證據累積效力強,被告身處核心範圍並逃避警員偵查,唯一合理推論為參與暴動及畏罪逃跑。</p><p>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將另擇期宣讀刑罰。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為本案第十一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中午起響應網上罷工號召,與數千名示威者聚集中環畢打街及德輔道中,堵塞主要道路超過三小時。期間有人惡意破壞交通燈、噴漆及打碎巴士車窗、拆除欄杆並設置插有鐵釘的膠管、磚塊、雪糕筒等路障,更有人向火堆投擲汽油彈引致輕微爆炸。被告與他人組成雨傘陣對峙警方,並多次將磚塊掃向車路及投進行車隧道;逃跑時,被攝於手持黑傘、身穿黑衣黑褲、藍色口罩,警方搜出黑色折疊傘、黑色外套、圍巾及噴漆一罐。被告已於預審時承認暴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三項控罪。</p><p>暴動罪以懲罰性及阻嚇性為原則,參考上訴庭就暴動罪量刑的十二項考慮因素;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一般判即時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無固定量刑標準,視案情酌定。</p><p>暴動罪基準刑期為即時監禁4年,因被告早認罪可減三分之一,並因無前科且具悔意酌情再減2個月,最終判即時監禁30個月;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以6星期為量刑基準,減三分一後判即時監禁4星期;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以3個月為基準,減三分一後判即時監禁2個月;三罪同期執行。</p><p>案發地點為中環金融商業中心,暴動嚴重但非最極端;被告僅屬從眾參與,無安排、煽動或直接暴力行為,也無人身傷害;被告顯示真誠悔意及改過意願。</p><p>被告三項控罪均判處即時監禁,總刑期為30個月,同步執行。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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