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78 DCCC771/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78

案件編號:

DCCC771/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2

涉事地點 :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午約12時至下午3時40分,數千名示威者響應網上「和你 lunch」號召,佔據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破壞交通燈、縱火設路障、投擲磚頭及汽油彈,並組成雨傘陣與防暴警對峙。三名被告分別在不同時段身處暴動核心範圍:有人撿拾磚頭運送、有人攜帶折疊傘遮掩破壞行為、有人響應口號並隨隊移動,事後與他人一起逃入商場緊急出口被捕;其中兩名被告並在非法集結中佩戴口罩,涉嫌違反《禁止蒙面規例》。

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及《禁止蒙面規例》第3(1)(a)條,量刑須考慮社會安寧受破壞程度、被告在暴動中的參與態度、蓄意留守及逃跑情況之累積效應。

被告均非無辜路人:其行為包括撿拾運送磚頭、與他人共組雨傘陣遮掩破壞行動、隨隊移動並響應號召,且意圖逗留以壯大勢力。佩戴口罩並於被捕前才除下,證明企圖逃避偵查。辯方合理辯解不成立,各自陳述與錄像證據重大矛盾。

法庭認為暴動具有高度流動性,僅憑在場並不足以定罪,但被告的動態路徑、停留時間、身上物品及逃跑方式形成不可抗拒推論,證明其具有參與及鼓勵暴動的意圖;其辯解均難以自圓其說,故不獲接納。

三名被告人之暴動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兩名被告)均告成立,其餘控罪亦悉數成立,案件進入量刑階段。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於2019年11月12日,數千名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在中環堵路癱瘓交通,期間有人破壞交通燈、噴漆、打碎巴士車窗、拆卸欄杆、掘起磚塊設置路障、燃起火堆並投擲汽油彈,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組成雨傘陣。被告在現場聚集堵路,兩度將磚塊擲入行車隧道,逃跑路上攜帶黑色帽、黑傘及噴漆罐,被警方於置地廣場附近截停拘捕。

參考《梁天琦》案確立的暴動罪十二項量刑因素,以懲罰性及阻嚇性為原則,並對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意圖毀壞公物的罪行,以法定刑期為基準。

本案屬嚴重暴動,影響中環主要道路三小時以上,雖非最嚴重類型,但被告參與投擲磚塊、堵路及與過激示威者對峙,須反映懲罰和阻嚇;被告自首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折扣,並基於無前科和真誠悔意,酌減兩月;其他兩罪分別以六周及三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後實刑四周及兩月。

被告並無組織煽動、無使用噴漆紀錄,亦無造成人身傷害,屬從犯中程度較輕者,但仍須懲治其參與暴動及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被告就暴動罪判處即時監禁三十個月,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判處即時監禁四星期,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判處即時監禁二個月,三項刑期同期執行,共計三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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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78
案件編號 DCCC771/2020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2
涉事地點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午約12時至下午3時40分,數千名示威者響應網上「和你 lunch」號召,佔據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破壞交通燈、縱火設路障、投擲磚頭及汽油彈,並組成雨傘陣與防暴警對峙。三名被告分別在不同時段身處暴動核心範圍:有人撿拾磚頭運送、有人攜帶折疊傘遮掩破壞行為、有人響應口號並隨隊移動,事後與他人一起逃入商場緊急出口被捕;其中兩名被告並在非法集結中佩戴口罩,涉嫌違反《禁止蒙面規例》。</p><p>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及《禁止蒙面規例》第3(1)(a)條,量刑須考慮社會安寧受破壞程度、被告在暴動中的參與態度、蓄意留守及逃跑情況之累積效應。</p><p>被告均非無辜路人:其行為包括撿拾運送磚頭、與他人共組雨傘陣遮掩破壞行動、隨隊移動並響應號召,且意圖逗留以壯大勢力。佩戴口罩並於被捕前才除下,證明企圖逃避偵查。辯方合理辯解不成立,各自陳述與錄像證據重大矛盾。</p><p>法庭認為暴動具有高度流動性,僅憑在場並不足以定罪,但被告的動態路徑、停留時間、身上物品及逃跑方式形成不可抗拒推論,證明其具有參與及鼓勵暴動的意圖;其辯解均難以自圓其說,故不獲接納。</p><p>三名被告人之暴動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兩名被告)均告成立,其餘控罪亦悉數成立,案件進入量刑階段。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於2019年11月12日,數千名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在中環堵路癱瘓交通,期間有人破壞交通燈、噴漆、打碎巴士車窗、拆卸欄杆、掘起磚塊設置路障、燃起火堆並投擲汽油彈,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組成雨傘陣。被告在現場聚集堵路,兩度將磚塊擲入行車隧道,逃跑路上攜帶黑色帽、黑傘及噴漆罐,被警方於置地廣場附近截停拘捕。</p><p>參考《梁天琦》案確立的暴動罪十二項量刑因素,以懲罰性及阻嚇性為原則,並對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意圖毀壞公物的罪行,以法定刑期為基準。</p><p>本案屬嚴重暴動,影響中環主要道路三小時以上,雖非最嚴重類型,但被告參與投擲磚塊、堵路及與過激示威者對峙,須反映懲罰和阻嚇;被告自首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折扣,並基於無前科和真誠悔意,酌減兩月;其他兩罪分別以六周及三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後實刑四周及兩月。</p><p>被告並無組織煽動、無使用噴漆紀錄,亦無造成人身傷害,屬從犯中程度較輕者,但仍須懲治其參與暴動及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p><p>被告就暴動罪判處即時監禁三十個月,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判處即時監禁四星期,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判處即時監禁二個月,三項刑期同期執行,共計三十個月。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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