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79 DCCC771/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79

案件編號:

DCCC771/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2

涉事地點 :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中午約12時15分至下午3時40分,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暴動現場,連同其他人士堵路、呼叫口號及撿拾、運送磚頭,並以雨傘陣掩護破壞雙層巴士及投擲汽油彈。警方發出非法集結及催淚煙警告後,被告沿指定路線逃跑,最終躲入置地廣場緊急出口外被捕。被告5及被告9於非法集結中使用口罩,抵觸禁止蒙面規例;被告3承認該規例下蒙面罪。

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K章禁止蒙面規例第3條,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參與暴動及非法集結中蒙面,判刑則按罪行嚴重程度及罪責輕重酌情量定。

被告三人在暴動核心範圍蓄意留守、呼口號、協助掩護破壞行為並逃避警方識別,不承認行為亦遭影像證據推翻,符合暴動及禁止蒙面罪要件,辯方合理辯解不被接受。

法官認為被告非無辜路人,而是有備而來、支持及參與暴動的蓄意留守者,其行為助長暴動氣焰,應對其示威裝備及蒙面行為依法懲處。

三名被告因暴動罪及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被告3另承認反蒙面法罪)罪名成立,法庭將於另行日期進行量刑聆訊,以決定合適刑期。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響應網上呼籲,在中環畢打街一帶聚集並堵路,期間有人破壞交通燈、拆卸路磚、設置路障、破壞巴士及餐廳門面,並燃燒雜物、投擲汽油彈及磚塊。被告與其他示威者組成雨傘陣對峙警方,並兩度將磚塊掃向車路及擲入行車隧道。其後被告在置地廣場一帶被拘捕,搜出黑色折疊傘、噴漆等物品。被告認罪,分別承認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暴動罪量刑基準為即時監禁4年,認罪可減三分一;非法集結中蒙面罪量刑基準為即時監禁6星期,認罪減三分一;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量刑基準為監禁3個月,認罪減三分一。

被告參與行動屬從眾,未有預謀或領導,暴力程度輕微,無人受傷;認罪態度良好、悔意真誠,無前科;三項控罪均源於同一事件,考慮減刑及同期執行。

暴動雖屬嚴重公共秩序罪行,但本案非最嚴重類型;被告個人行為偏温和,未使用噴漆,屬次要參與者;綜合攜帶物證及現場表現,予以適度刑罰並兼顧懲罰與阻嚇。

被告於暴動罪判處即時監禁30個月;於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罪判處即時監禁4星期;於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判處即時監禁2個月;三項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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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79
案件編號 DCCC771/2020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2
涉事地點 中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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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中午約12時15分至下午3時40分,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暴動現場,連同其他人士堵路、呼叫口號及撿拾、運送磚頭,並以雨傘陣掩護破壞雙層巴士及投擲汽油彈。警方發出非法集結及催淚煙警告後,被告沿指定路線逃跑,最終躲入置地廣場緊急出口外被捕。被告5及被告9於非法集結中使用口罩,抵觸禁止蒙面規例;被告3承認該規例下蒙面罪。</p><p>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K章禁止蒙面規例第3條,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參與暴動及非法集結中蒙面,判刑則按罪行嚴重程度及罪責輕重酌情量定。</p><p>被告三人在暴動核心範圍蓄意留守、呼口號、協助掩護破壞行為並逃避警方識別,不承認行為亦遭影像證據推翻,符合暴動及禁止蒙面罪要件,辯方合理辯解不被接受。</p><p>法官認為被告非無辜路人,而是有備而來、支持及參與暴動的蓄意留守者,其行為助長暴動氣焰,應對其示威裝備及蒙面行為依法懲處。</p><p>三名被告因暴動罪及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被告3另承認反蒙面法罪)罪名成立,法庭將於另行日期進行量刑聆訊,以決定合適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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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響應網上呼籲,在中環畢打街一帶聚集並堵路,期間有人破壞交通燈、拆卸路磚、設置路障、破壞巴士及餐廳門面,並燃燒雜物、投擲汽油彈及磚塊。被告與其他示威者組成雨傘陣對峙警方,並兩度將磚塊掃向車路及擲入行車隧道。其後被告在置地廣場一帶被拘捕,搜出黑色折疊傘、噴漆等物品。被告認罪,分別承認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p><p>暴動罪量刑基準為即時監禁4年,認罪可減三分一;非法集結中蒙面罪量刑基準為即時監禁6星期,認罪減三分一;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量刑基準為監禁3個月,認罪減三分一。</p><p>被告參與行動屬從眾,未有預謀或領導,暴力程度輕微,無人受傷;認罪態度良好、悔意真誠,無前科;三項控罪均源於同一事件,考慮減刑及同期執行。</p><p>暴動雖屬嚴重公共秩序罪行,但本案非最嚴重類型;被告個人行為偏温和,未使用噴漆,屬次要參與者;綜合攜帶物證及現場表現,予以適度刑罰並兼顧懲罰與阻嚇。</p><p>被告於暴動罪判處即時監禁30個月;於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罪判處即時監禁4星期;於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判處即時監禁2個月;三項刑期同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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