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80 DCCC771/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80

案件編號:

DCCC771/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2

涉事地點 :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午約12時至下午3時40分,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發起「和你Lunch」非法集結,期間有人堵路縱火、破壞巴士及餐廳,以雨傘陣對抗警務人員。被告於該時段先後出現於現場,持折傘掩護他人破壞、檢拾及運送磚頭、齊集呼口號及佩戴口罩遮面,並在警方出示警告旗後逃跑,最終於附近緊急出口處被捕。

法官引用《公安條例》第19條對暴動罪及《禁止蒙面規例》第3條對非法集結中蒙面行為的法定定罪要件及最高刑罰,以參與性罪行之「參與意圖」及環境證據累積效應為量刑考量。

被告身處暴動核心區域,行為包括呼口號、堵路、運送磚頭、以傘掩護破壞者及蒙面逃逸,無合理辯解,證供與錄像及閉路電視影像相抵觸,顯示蓄意留守並支援暴動。

法官不接納被告「僅為途人或因好奇/生理需要」之辯解,認其證供自相矛盾且缺乏可信性,裁定其均具參與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之意圖。

被告三人暴動罪及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案件將進一步進行量刑聆訊。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響應網上罷工呼籲,與數百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至德輔道中一帶堵路三小時,期間示威者拆磚設路障、破壞交通燈、噴漆及打碎巴士車窗、燃燒雜物並投擲汽油彈,與警方對峙並組成雨傘陣,被捕時身攜黑色鴨舌帽、折疊傘及噴漆等物品。被告承認三項控罪:暴動罪、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暴動罪以懲罰性及阻嚇性為原則,參考同類案例,量刑基準為即時監禁四年,認罪減三分之一;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量刑起點為六星期監禁,認罪減三分之一;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以三個月監禁為基準,認罪減三分之一。

考量被告在中環金融商業中心參與嚴重堵路及破壞行為,有投擲磚塊及噴漆意圖但未構成最嚴重暴力;惟行為符合暴動要件且對公共秩序構成重大擾亂,須予以懲戒和阻嚇。非法集結蒙面及管有噴漆均屬衍生罪行,量刑應與暴動同步考量。

法官認為本案屬嚴重暴動,地點及影響重大,但被告個人參與程度相對輕微,無傷及他人且首次違法,認罪態度良好並具悔意,宜酌情減刑。

被告於暴動罪被判即時監禁30個月,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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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80
案件編號 DCCC771/2020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2
涉事地點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午約12時至下午3時40分,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發起「和你Lunch」非法集結,期間有人堵路縱火、破壞巴士及餐廳,以雨傘陣對抗警務人員。被告於該時段先後出現於現場,持折傘掩護他人破壞、檢拾及運送磚頭、齊集呼口號及佩戴口罩遮面,並在警方出示警告旗後逃跑,最終於附近緊急出口處被捕。</p><p>法官引用《公安條例》第19條對暴動罪及《禁止蒙面規例》第3條對非法集結中蒙面行為的法定定罪要件及最高刑罰,以參與性罪行之「參與意圖」及環境證據累積效應為量刑考量。</p><p>被告身處暴動核心區域,行為包括呼口號、堵路、運送磚頭、以傘掩護破壞者及蒙面逃逸,無合理辯解,證供與錄像及閉路電視影像相抵觸,顯示蓄意留守並支援暴動。</p><p>法官不接納被告「僅為途人或因好奇/生理需要」之辯解,認其證供自相矛盾且缺乏可信性,裁定其均具參與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之意圖。</p><p>被告三人暴動罪及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案件將進一步進行量刑聆訊。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響應網上罷工呼籲,與數百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至德輔道中一帶堵路三小時,期間示威者拆磚設路障、破壞交通燈、噴漆及打碎巴士車窗、燃燒雜物並投擲汽油彈,與警方對峙並組成雨傘陣,被捕時身攜黑色鴨舌帽、折疊傘及噴漆等物品。被告承認三項控罪:暴動罪、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p><p>暴動罪以懲罰性及阻嚇性為原則,參考同類案例,量刑基準為即時監禁四年,認罪減三分之一;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量刑起點為六星期監禁,認罪減三分之一;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以三個月監禁為基準,認罪減三分之一。</p><p>考量被告在中環金融商業中心參與嚴重堵路及破壞行為,有投擲磚塊及噴漆意圖但未構成最嚴重暴力;惟行為符合暴動要件且對公共秩序構成重大擾亂,須予以懲戒和阻嚇。非法集結蒙面及管有噴漆均屬衍生罪行,量刑應與暴動同步考量。</p><p>法官認為本案屬嚴重暴動,地點及影響重大,但被告個人參與程度相對輕微,無傷及他人且首次違法,認罪態度良好並具悔意,宜酌情減刑。</p><p>被告於暴動罪被判即時監禁30個月,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刑期同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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