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81 DCCC431/2020 非法禁錮他人

文件編號:

anti-elab-2881

案件編號:

DCCC431/2020

控罪:

非法禁錮他人

涉事日期 :

2019-10-13

涉事地點 :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於2019年10月13日晚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搭建路障及放火後,圍堵一名便衣警員(PW1),要求其除罩辨認身分並搜查看管私人物品,非法禁錮約七至八分鐘;期間被告1拉扯其頭髮,被告4以錘擊打其大腿,被告6以雨傘戳刺,被告2高呼粗言,被告5指向及保護被告4,並與其他群眾合力搶奪警員袋中物品。PW1逃離後於位置B再遭約十至二十人持各類硬物猛烈襲擊,並於位置C被包括被告1在內的多人以膝擊、拳擊及工具攻擊致傷。另一警員(PW2)嘗試救援亦受輕傷,兩人均需送院治療。經審訊及認罪程序,被告1至被告5分別就非法禁錮、暴動、非法集結及傷人等不同罪名成立。

暴動罪:基準3年監禁;非法集結罪:基準10個月;非法禁錮罪:基準12個月;有意圖致嚴重傷害罪:基準36個月;對他人身體加重傷害罪:基準20個月。

法官綜合考量被告對在職警員的集體暴力及使用工具所致嚴重傷害需嚴懲,亦顧及暴動為即興、時間短及被告個人背景、認罪態度和事隔多年所生變化,予以適度扣減。

雖暴動規模及歷時較輕微,但針對執勤警員的非法暴力最為嚴重,應予嚴厲譴責;對認罪悔意及具體情節則酌情減輕刑責。

在本案中,被告1最終被判監禁30個月、被告2被判監禁7個月、被告3被判監禁10個月、被告4被判監禁27個月及被告5被判監禁3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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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81
案件編號 DCCC431/2020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非法禁錮他人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0-13
涉事地點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於2019年10月13日晚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搭建路障及放火後,圍堵一名便衣警員(PW1),要求其除罩辨認身分並搜查看管私人物品,非法禁錮約七至八分鐘;期間被告1拉扯其頭髮,被告4以錘擊打其大腿,被告6以雨傘戳刺,被告2高呼粗言,被告5指向及保護被告4,並與其他群眾合力搶奪警員袋中物品。PW1逃離後於位置B再遭約十至二十人持各類硬物猛烈襲擊,並於位置C被包括被告1在內的多人以膝擊、拳擊及工具攻擊致傷。另一警員(PW2)嘗試救援亦受輕傷,兩人均需送院治療。經審訊及認罪程序,被告1至被告5分別就非法禁錮、暴動、非法集結及傷人等不同罪名成立。</p><p>暴動罪:基準3年監禁;非法集結罪:基準10個月;非法禁錮罪:基準12個月;有意圖致嚴重傷害罪:基準36個月;對他人身體加重傷害罪:基準20個月。</p><p>法官綜合考量被告對在職警員的集體暴力及使用工具所致嚴重傷害需嚴懲,亦顧及暴動為即興、時間短及被告個人背景、認罪態度和事隔多年所生變化,予以適度扣減。</p><p>雖暴動規模及歷時較輕微,但針對執勤警員的非法暴力最為嚴重,應予嚴厲譴責;對認罪悔意及具體情節則酌情減輕刑責。</p><p>在本案中,被告1最終被判監禁30個月、被告2被判監禁7個月、被告3被判監禁10個月、被告4被判監禁27個月及被告5被判監禁37個月。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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