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9日晚,多名被告夥同示威者於將軍澳唐明街將一名便衣警員(事主)於位置A圍困並非法禁錮7至8分鐘,期間拉扯其頭髮、奪取隨身物品,並有人持錘子、雨傘及拳腳多次襲擊。事主逃至位置B再遭逾十人以硬物及拳腳襲擊,後於位置C再受膝擊、拳打及扳手攻擊,最終由休班海關人員救援,事主頭面及四肢多處裂傷,鼻骨骨折。
暴動罪基準3年;非法集結10個月;非法禁錮1年;有意圖致嚴重傷害3年;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20個月。
法官依被告於禁錮及襲擊期間之角色、持械程度及致傷情節,上調基準刑期;並考慮認罪減20%–25%、被告背景、家庭負擔及節省司法資源等因素,對各被告酌情扣減或上調刑期。
事件雖屬即興,卻嚴重侵犯執勤警員安全,須予以嚴厲譴責及懲罰;同時考慮被告不同參與程度與悔意,兼顧懲罰威懾與更生改過需要。
被告一三項控罪同期執行,共判監禁30個月;被告二因非法集結判監禁7個月;被告三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共判監禁10個月;被告四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共判監禁27個月;被告五四項控罪同期執行,共判監禁3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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