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於2019年10月13日晚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一帶集結,懷疑一名便衣警員身份,於位置A將其包圍,要求脫下口罩並搜查,期間有人持錘、雨傘及拳腳多次襲擊;事主逃至位置B再遭十餘人以錘打、踢跌及雨傘刺擊,繼而被帶至位置C再遭數人膝踢、拳打頭部;其後事主及同袍送院,警方調查後分別拘捕六名被告,並依非法集結、暴動、非法禁錮、有意圖或加重傷害等罪名提控。
本案暴動初步量刑基準為三年監禁,非法集結為十個月,非法禁錮為一年,有意圖致嚴重傷害為三年,對他人加重傷害為二十個月。
考量被告在暴動中對警員實施非法禁錮及多次襲擊、參與角色輕重、認罪或承認事實、良好背景、無預謀及案發至今四年、家屬依賴與悔意等,對量刑基準作適度上調或減量扣減。
法官認為對執勤警員施以嚴重暴力及非法限制自由,情節嚴重,須予嚴厲譴責,並在量刑中體現對公權力者之特別保護及社會阻嚇作用。
被告一就非法禁錮、加重傷害及暴動罪合併判處三十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被告二因非法集結罪判監七個月;被告三因非法禁錮及非法集結罪合併判監十個月;被告四就有意圖致嚴重傷害及暴動罪合併判監二十七個月;被告五就非法禁錮、有意圖致嚴重傷害、暴動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等罪合併判監三十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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