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83 DCCC431/2020 非法禁錮他人

文件編號:

anti-elab-2883

案件編號:

DCCC431/2020

控罪:

非法禁錮他人

涉事日期 :

2019-10-13

涉事地點 :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於2019年10月13日晚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一帶集結,懷疑一名便衣警員身份,於位置A將其包圍,要求脫下口罩並搜查,期間有人持錘、雨傘及拳腳多次襲擊;事主逃至位置B再遭十餘人以錘打、踢跌及雨傘刺擊,繼而被帶至位置C再遭數人膝踢、拳打頭部;其後事主及同袍送院,警方調查後分別拘捕六名被告,並依非法集結、暴動、非法禁錮、有意圖或加重傷害等罪名提控。

本案暴動初步量刑基準為三年監禁,非法集結為十個月,非法禁錮為一年,有意圖致嚴重傷害為三年,對他人加重傷害為二十個月。

考量被告在暴動中對警員實施非法禁錮及多次襲擊、參與角色輕重、認罪或承認事實、良好背景、無預謀及案發至今四年、家屬依賴與悔意等,對量刑基準作適度上調或減量扣減。

法官認為對執勤警員施以嚴重暴力及非法限制自由,情節嚴重,須予嚴厲譴責,並在量刑中體現對公權力者之特別保護及社會阻嚇作用。

被告一就非法禁錮、加重傷害及暴動罪合併判處三十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被告二因非法集結罪判監七個月;被告三因非法禁錮及非法集結罪合併判監十個月;被告四就有意圖致嚴重傷害及暴動罪合併判監二十七個月;被告五就非法禁錮、有意圖致嚴重傷害、暴動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等罪合併判監三十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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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83
案件編號 DCCC431/2020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非法禁錮他人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0-13
涉事地點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於2019年10月13日晚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一帶集結,懷疑一名便衣警員身份,於位置A將其包圍,要求脫下口罩並搜查,期間有人持錘、雨傘及拳腳多次襲擊;事主逃至位置B再遭十餘人以錘打、踢跌及雨傘刺擊,繼而被帶至位置C再遭數人膝踢、拳打頭部;其後事主及同袍送院,警方調查後分別拘捕六名被告,並依非法集結、暴動、非法禁錮、有意圖或加重傷害等罪名提控。</p><p>本案暴動初步量刑基準為三年監禁,非法集結為十個月,非法禁錮為一年,有意圖致嚴重傷害為三年,對他人加重傷害為二十個月。</p><p>考量被告在暴動中對警員實施非法禁錮及多次襲擊、參與角色輕重、認罪或承認事實、良好背景、無預謀及案發至今四年、家屬依賴與悔意等,對量刑基準作適度上調或減量扣減。</p><p>法官認為對執勤警員施以嚴重暴力及非法限制自由,情節嚴重,須予嚴厲譴責,並在量刑中體現對公權力者之特別保護及社會阻嚇作用。</p><p>被告一就非法禁錮、加重傷害及暴動罪合併判處三十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被告二因非法集結罪判監七個月;被告三因非法禁錮及非法集結罪合併判監十個月;被告四就有意圖致嚴重傷害及暴動罪合併判監二十七個月;被告五就非法禁錮、有意圖致嚴重傷害、暴動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等罪合併判監三十七個月。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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