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0月13日晚上,在將軍澳唐明街及鄰近街道集結,最初數十人搭建路障並放火,後在一處街頭發現偽裝警員,遂包圍並非法禁錮其約七至八分鐘,期間以拉扯、粗言、武器威嚇及搶奪隨身物品;事態隨即升級,部分被告持鎚子、雨傘及拳腳襲擊受害警員,該暴動於另一地點再度展開,持續約兩分鐘,致受害人多處裂傷及骨折,直至警方及途人介入方止,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
暴動罪基準三年監禁;非法集結十個月監禁;非法禁錮十二個月監禁;有意圖致嚴重傷害三十六個月監禁;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二十個月監禁
考慮暴動現場即興發生、人數及時長、對執勤警員之非法禁錮及襲擊情節嚴重;亦考慮被告認罪扣減、良好背景及悔意等減刑因素;各罪刑期須反映其相互重疊及同期執行原則
對襲警及暴力行為予以嚴厲譴責,以維護法治及發揮阻嚇作用,衡量各被告角色分工後,分別作出差異化量刑
最終,被告一被判監禁三十個月並與其他控罪同期執行;被告二被判監禁七個月;被告三被判監禁十個月;被告四被判監禁二十七個月;被告五被判監禁三十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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