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86 DCCC431/2020 非法禁錮他人

文件編號:

anti-elab-2886

案件編號:

DCCC431/2020

控罪:

非法禁錮他人

涉事日期 :

2019-10-13

涉事地點 :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於2019年10月13日晚上在將軍澳一帶示威期間,與約三十至六十人即場聚集,懷疑一名便裝警員身份,先在位置A將其包圍並強行要求脫下面罩及搜查財物,期間發生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該警員後逃至位置B,再遭多名示威者以錘子、拳腳及雨傘襲擊;其後在位置C,該員與另一警員被迫停下,並再次遭被告等人以膝擊、拳打等方式襲擊,致其多處裂傷及鼻骨骨折。經審訊及認罪程序後,各被告被裁定不同控罪。

本案各控罪初步量刑基準:暴動三年監禁,非法集結十個月監禁,非法禁錮一年監禁,造成嚴重傷害(有意圖)三年監禁,造成嚴重傷害(二級)二十個月監禁。並參考英、港案例、認罪減刑及被告家庭與更生因素,確定最終量刑。

法官綜合考量被告於三階段對警員施加暴力及禁錮的角色深淺、使用武器與否、傷勢程度、非法集結規模及持續時間、是否有預謀及突發性、認罪態度、家中撫養責任及無前科或良好更生前景等因素,以平衡懲罰、阻嚇、公開譴責與更生原則。

法官認為本案暴動及傷人行為嚴重,須予以嚴厲譴責並具高度阻嚇效應;惟鑑於部分被告認罪並承擔家庭責任、背景清白、案發逾四年且無再犯跡象,可酌情減刑,以鼓勵認罪及兼顧其再社會融入。

被告1因三項控罪全部同期執行,判監30個月;被告2因非法集結判監7個月;被告3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判監10個月;被告4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判監27個月;被告5四項控罪同期執行,判監3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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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86
案件編號 DCCC431/2020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非法禁錮他人
判刑 教導所
涉事日期 2019-10-13
涉事地點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於2019年10月13日晚上在將軍澳一帶示威期間,與約三十至六十人即場聚集,懷疑一名便裝警員身份,先在位置A將其包圍並強行要求脫下面罩及搜查財物,期間發生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該警員後逃至位置B,再遭多名示威者以錘子、拳腳及雨傘襲擊;其後在位置C,該員與另一警員被迫停下,並再次遭被告等人以膝擊、拳打等方式襲擊,致其多處裂傷及鼻骨骨折。經審訊及認罪程序後,各被告被裁定不同控罪。</p><p>本案各控罪初步量刑基準:暴動三年監禁,非法集結十個月監禁,非法禁錮一年監禁,造成嚴重傷害(有意圖)三年監禁,造成嚴重傷害(二級)二十個月監禁。並參考英、港案例、認罪減刑及被告家庭與更生因素,確定最終量刑。</p><p>法官綜合考量被告於三階段對警員施加暴力及禁錮的角色深淺、使用武器與否、傷勢程度、非法集結規模及持續時間、是否有預謀及突發性、認罪態度、家中撫養責任及無前科或良好更生前景等因素,以平衡懲罰、阻嚇、公開譴責與更生原則。</p><p>法官認為本案暴動及傷人行為嚴重,須予以嚴厲譴責並具高度阻嚇效應;惟鑑於部分被告認罪並承擔家庭責任、背景清白、案發逾四年且無再犯跡象,可酌情減刑,以鼓勵認罪及兼顧其再社會融入。</p><p>被告1因三項控罪全部同期執行,判監30個月;被告2因非法集結判監7個月;被告3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判監10個月;被告4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判監27個月;被告5四項控罪同期執行,判監37個月。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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