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於2019年10月13日晚上在將軍澳一帶示威期間,與約三十至六十人即場聚集,懷疑一名便裝警員身份,先在位置A將其包圍並強行要求脫下面罩及搜查財物,期間發生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該警員後逃至位置B,再遭多名示威者以錘子、拳腳及雨傘襲擊;其後在位置C,該員與另一警員被迫停下,並再次遭被告等人以膝擊、拳打等方式襲擊,致其多處裂傷及鼻骨骨折。經審訊及認罪程序後,各被告被裁定不同控罪。
本案各控罪初步量刑基準:暴動三年監禁,非法集結十個月監禁,非法禁錮一年監禁,造成嚴重傷害(有意圖)三年監禁,造成嚴重傷害(二級)二十個月監禁。並參考英、港案例、認罪減刑及被告家庭與更生因素,確定最終量刑。
法官綜合考量被告於三階段對警員施加暴力及禁錮的角色深淺、使用武器與否、傷勢程度、非法集結規模及持續時間、是否有預謀及突發性、認罪態度、家中撫養責任及無前科或良好更生前景等因素,以平衡懲罰、阻嚇、公開譴責與更生原則。
法官認為本案暴動及傷人行為嚴重,須予以嚴厲譴責並具高度阻嚇效應;惟鑑於部分被告認罪並承擔家庭責任、背景清白、案發逾四年且無再犯跡象,可酌情減刑,以鼓勵認罪及兼顧其再社會融入。
被告1因三項控罪全部同期執行,判監30個月;被告2因非法集結判監7個月;被告3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判監10個月;被告4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判監27個月;被告5四項控罪同期執行,判監3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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