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87 DCCC431/2020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文件編號:

anti-elab-2887

案件編號:

DCCC431/2020

控罪: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涉事日期 :

2019-10-13

涉事地點 :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本案發生於2019年10月13日晚,數十名示威者在將軍澳設路障並聚集,時任便衣警員於三處被群眾包圍非法禁錮,並遭錘子、雨傘及拳腳襲擊,多處受傷。事態由非法集結擴大為暴動,五名被告各涉非法集結、非法禁錮、暴動及傷人等罪名。

法院依據判例,以暴動初步量刑基準為三年監禁、非法集結十個月監禁、非法禁錮一年監禁、傷人17罪三年監禁、傷人19罪二十個月監禁,並允以認罪扣減四分之一。

法官認為對執勤警員的非法拘禁和多次暴力襲擊,對公權力構成嚴峻威脅,儘管暴動屬即興發生,缺乏預謀且持續時間短,但使用武器及造成多處受傷,須予嚴厲譴責,同時考量被告的參與程度、認罪態度及個人背景。

法院認為,本案雖非精心策劃,但對執勤警員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危害,須透過量刑予以懲罰和阻嚇,並彰顯保護公職人員的重要價值。

被告一被判處30個月監禁並同期執行;被告二7個月;被告三10個月;被告四27個月;被告五3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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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87
案件編號 DCCC431/2020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0-13
涉事地點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本案發生於2019年10月13日晚,數十名示威者在將軍澳設路障並聚集,時任便衣警員於三處被群眾包圍非法禁錮,並遭錘子、雨傘及拳腳襲擊,多處受傷。事態由非法集結擴大為暴動,五名被告各涉非法集結、非法禁錮、暴動及傷人等罪名。</p><p>法院依據判例,以暴動初步量刑基準為三年監禁、非法集結十個月監禁、非法禁錮一年監禁、傷人17罪三年監禁、傷人19罪二十個月監禁,並允以認罪扣減四分之一。</p><p>法官認為對執勤警員的非法拘禁和多次暴力襲擊,對公權力構成嚴峻威脅,儘管暴動屬即興發生,缺乏預謀且持續時間短,但使用武器及造成多處受傷,須予嚴厲譴責,同時考量被告的參與程度、認罪態度及個人背景。</p><p>法院認為,本案雖非精心策劃,但對執勤警員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危害,須透過量刑予以懲罰和阻嚇,並彰顯保護公職人員的重要價值。</p><p>被告一被判處30個月監禁並同期執行;被告二7個月;被告三10個月;被告四27個月;被告五37個月。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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