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88 DCCC431/2020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文件編號:

anti-elab-2888

案件編號:

DCCC431/2020

控罪: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涉事日期 :

2019-10-13

涉事地點 :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一至被告五於2019年10月13日晚上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一帶,與數十名黑衣示威者包圍一名便衣警員(PW1),以拉扯、搶奪隨身物品及語言威脅逼其脫下面罩確認身份;其後PW1逃至唐俊街不同路段,仍被群眾以錘子、拳腳及雨傘多次襲擊,造成面部及四肢多處裂傷及骨折,整起事件構成非法集結及暴動,並演變為非法禁錮及嚴重傷害。

本案暴動初步量刑基準為3年;非法集結10個月;非法禁錮1年;有意圖致嚴重傷害(傷人17)3年;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傷人19)20個月。

考慮被告在非法集結中對執勤警員PW1實施非法禁錮及多次襲擊,屬即場激變無預謀但對警員安全構成重大威脅;同時考量各被告認罪、背景及案發距今已四年,依法予以部分減刑。

本案暴動及傷人情節嚴重,須予以嚴厲譴責;然被告各有認罪及悔意,且家庭和社會背景不同,故在基準刑期上予以酌情扣減。

被告一就非法禁錮、傷人19及暴動等罪,共判30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被告二就非法集結罪,判7個月監禁;被告三就非法禁錮及非法集結罪,共判10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被告四就有意圖致嚴重傷害及暴動罪,共判27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被告五就非法禁錮、有意圖致嚴重傷害、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共判37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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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88
案件編號 DCCC431/2020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判刑 教導所
涉事日期 2019-10-13
涉事地點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一至被告五於2019年10月13日晚上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一帶,與數十名黑衣示威者包圍一名便衣警員(PW1),以拉扯、搶奪隨身物品及語言威脅逼其脫下面罩確認身份;其後PW1逃至唐俊街不同路段,仍被群眾以錘子、拳腳及雨傘多次襲擊,造成面部及四肢多處裂傷及骨折,整起事件構成非法集結及暴動,並演變為非法禁錮及嚴重傷害。</p><p>本案暴動初步量刑基準為3年;非法集結10個月;非法禁錮1年;有意圖致嚴重傷害(傷人17)3年;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傷人19)20個月。</p><p>考慮被告在非法集結中對執勤警員PW1實施非法禁錮及多次襲擊,屬即場激變無預謀但對警員安全構成重大威脅;同時考量各被告認罪、背景及案發距今已四年,依法予以部分減刑。</p><p>本案暴動及傷人情節嚴重,須予以嚴厲譴責;然被告各有認罪及悔意,且家庭和社會背景不同,故在基準刑期上予以酌情扣減。</p><p>被告一就非法禁錮、傷人19及暴動等罪,共判30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被告二就非法集結罪,判7個月監禁;被告三就非法禁錮及非法集結罪,共判10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被告四就有意圖致嚴重傷害及暴動罪,共判27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被告五就非法禁錮、有意圖致嚴重傷害、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共判37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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