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一至被告五於2019年10月13日晚在將軍澳一帶示威期間,與其他示威者一同包圍並質問一名便裝警員身份,手持錘子、扳手、雨傘等器具,強行拉扯、搶奪其物品並多次擊打;該警員初於公園外(位置A)被圍困後逃逸,旋即在花槽(位置B)及路口(位置C)再遭二次包圍及多人襲擊,致其多處裂傷及鼻骨骨折,另一同袍亦受輕傷,整起非法禁錮及非法集結隨即演變為暴動。
暴動初步量刑基準為三年監禁,非法集結十個月,非法禁錮十二個月,傷人17罪三年,傷人19罪二十個月。
量刑考慮包括犯罪是否預謀、涉案人數及角色、使用武器及傷勢程度、暴動及非法集結持續時間與規模、被告認罪態度與扣減、家庭社會背景及案發後時間影響。
強調警察執勤安全應受嚴格保障,對嚴重暴力行為須公開譴責及以嚴厲刑罰達致懲罰與阻嚇,並兼顧被告個人背景與認罪貢獻。
被告一就三項罪共判處30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被告二就非法集結判處7個月監禁;被告三就兩項罪共判處10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被告四就兩項罪共判處27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被告五就四項罪共判處37個月監禁,同期執行,均即時入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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