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於2019年10月13日晚在將軍澳一帶,疑警員身分引發群情,約三十至四十人將一名便裝警員包圍(位置A),非法禁錮約七至八分鐘,並以拳打腳踢及錘子、雨傘等硬物襲擊。警員逃至位置B後再被十餘人猛烈襲擊,另一警員到場救援亦遭襲擊,二人受傷送院。案件涉及非法集結、暴動、非法禁錮、有意圖及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等罪名。
暴動罪量刑基準3年;非法集結10個月;非法禁錮12個月;有意圖導致嚴重傷害(第17條)36個月;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第19條)20個月;認罪可減25%。
考慮事件即興無預謀、規模及持時較輕,但被告對執勤警員非法禁錮並造成多處裂傷及骨折,屬嚴重暴力行為,須從重量刑;個別行為及角色因襲擊部位、工具及參與程度而作增減;適用總量刑原則同期執行。
被告非法圍困並暴力襲警,嚴重侵犯公職人員人身安全及社會秩序,須以監禁懲治並發出警示。
被告一以暴動、非法禁錮及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判處30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被告二非法集結罪判7個月監禁;被告三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罪判10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被告四暴動及有意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判27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被告五暴動、非法禁錮、有意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判37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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