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與數十名示威者於2019年10月13日晚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一帶集結,懷疑PW1為便裝警員,將其包圍非法禁錮並強索證件和物品,其間有人拉扯其頭髮、持錘子或雨傘襲擊;PW1逃脫後於唐俊街等地再次被圍毆並受重傷送院,PW2在救援中亦受輕傷。被告分別承認或經審訊被裁定非法集結、非法禁錮、暴動、有意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等罪名成立。
暴動:初步量刑基準三年監禁;非法集結:初步量刑基準十個月;非法禁錮:初步量刑基準一年;有意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初步量刑基準三年;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初步量刑基準二十個月。
綜合考慮罪行性質、規模、持續時間、被害人受傷程度、被告角色及認罪或審訊表現,並按個人背景、悔意及認罪扣減比例酌情調整刑期。
嚴厲譴責針對執勤警務人員的暴力行為,認為本案雖屬即場激發,但非法禁錮及襲警情節嚴重,須予以懲戒並反映在刑罰中;同時考慮被告具減輕因素,故減輕部分刑期。
最終被告一因非法禁錮、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暴動罪被判處30個月監禁;被告二因非法集結罪被判處7個月監禁;被告三因非法禁錮及非法集結罪各判10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被告四因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暴動罪同期執行27個月監禁;被告五因非法禁錮、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同期執行37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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