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92 DCCC431/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92

案件編號:

DCCC431/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0-13

涉事地點 :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與數十名示威者於2019年10月13日晚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一帶集結,懷疑PW1為便裝警員,將其包圍非法禁錮並強索證件和物品,其間有人拉扯其頭髮、持錘子或雨傘襲擊;PW1逃脫後於唐俊街等地再次被圍毆並受重傷送院,PW2在救援中亦受輕傷。被告分別承認或經審訊被裁定非法集結、非法禁錮、暴動、有意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等罪名成立。

暴動:初步量刑基準三年監禁;非法集結:初步量刑基準十個月;非法禁錮:初步量刑基準一年;有意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初步量刑基準三年;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初步量刑基準二十個月。

綜合考慮罪行性質、規模、持續時間、被害人受傷程度、被告角色及認罪或審訊表現,並按個人背景、悔意及認罪扣減比例酌情調整刑期。

嚴厲譴責針對執勤警務人員的暴力行為,認為本案雖屬即場激發,但非法禁錮及襲警情節嚴重,須予以懲戒並反映在刑罰中;同時考慮被告具減輕因素,故減輕部分刑期。

最終被告一因非法禁錮、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暴動罪被判處30個月監禁;被告二因非法集結罪被判處7個月監禁;被告三因非法禁錮及非法集結罪各判10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被告四因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暴動罪同期執行27個月監禁;被告五因非法禁錮、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同期執行37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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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92
案件編號 DCCC431/2020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0-13
涉事地點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與數十名示威者於2019年10月13日晚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一帶集結,懷疑PW1為便裝警員,將其包圍非法禁錮並強索證件和物品,其間有人拉扯其頭髮、持錘子或雨傘襲擊;PW1逃脫後於唐俊街等地再次被圍毆並受重傷送院,PW2在救援中亦受輕傷。被告分別承認或經審訊被裁定非法集結、非法禁錮、暴動、有意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等罪名成立。</p><p>暴動:初步量刑基準三年監禁;非法集結:初步量刑基準十個月;非法禁錮:初步量刑基準一年;有意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初步量刑基準三年;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初步量刑基準二十個月。</p><p>綜合考慮罪行性質、規模、持續時間、被害人受傷程度、被告角色及認罪或審訊表現,並按個人背景、悔意及認罪扣減比例酌情調整刑期。</p><p>嚴厲譴責針對執勤警務人員的暴力行為,認為本案雖屬即場激發,但非法禁錮及襲警情節嚴重,須予以懲戒並反映在刑罰中;同時考慮被告具減輕因素,故減輕部分刑期。</p><p>最終被告一因非法禁錮、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暴動罪被判處30個月監禁;被告二因非法集結罪被判處7個月監禁;被告三因非法禁錮及非法集結罪各判10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被告四因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暴動罪同期執行27個月監禁;被告五因非法禁錮、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同期執行37個月監禁。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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