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3日晚約七時,被告等三十至四十人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出口外將一名便裝警員包圍,要求脫下口罩驗證身份並搜查其物品。期間有人拉扯其頭髮、以錘子、雨傘及拳腳多次襲擊。該警員曾逃至附近花槽再次被圍毆,另一便裝警員嘗試施救亦遭襲擊。被告一至五其後分別就非法禁錮、有意圖及一般嚴重傷害、非法集結、暴動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等罪名被定罪或認罪。
暴動三年、非法集結十個月、非法禁錮一年、有意圖致嚴重傷害三年、一般嚴重傷害二十個月為各控罪量刑基準。
本案涉對執勤警員非法禁錮並施以武力,雖即興發生但情節嚴重。法院綜合被告認罪、良好背景及案發至今多年,酌情給予部分扣減,並採用同期執行。
法官認為暴動及傷警罪責重大,須嚴懲以維護法治及執勤安全,但亦考慮被告悔意及更生因素,平衡懲罰與改過機會。
被告一因三項控罪被判監30個月(同期執行);被告二因非法集結被判監7個月;被告三因兩項控罪被判監10個月(同期執行);被告四因兩項控罪被判監27個月(同期執行);被告五因四項控罪被判監37個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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