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94 DCCC431/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94

案件編號:

DCCC431/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0-13

涉事地點 :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一至被告五於2019年10月19日晚在將軍澳示威中,先在唐明街公園出口外包圍一名便衣警員(位置A),非法禁錮並檢查其身份證物,現場人數約三、四十人,部分手持扳手、錘子及雨傘等工具;隨後警員逃往位置B及位置C時再次被圍攻,遭拳打腳踢及工具襲擊,導致多處裂傷及鼻骨骨折;整個過程演變為非法集結及暴動,警員最終獲他人救援後送院治療。

暴動罪基準為3年監禁,非法集結10個月,非法禁錮1年,有意圖致嚴重傷害3年,嚴重傷害20個月。

法官綜合考慮現場影片、被告是否使用武器、參與程度及對警員造成之傷害;案發並非預謀、時間短、部分被告角色次要,但對執勤警員施暴屬嚴重違法,故在基準上適度上調或下調,並因被告認罪、良好背景及家庭因素酌情減刑。

法官認為執勤警員受法律特別保護,對其非法禁錮及襲擊要予嚴厲譴責;量刑須兼顧懲罰與阻嚇,並合理體現各被告角色之輕重;對於認罪及求情理由予以酌情扣減,惟整體刑期仍須反映罪行嚴重性。

被告一因非法禁錮、嚴重傷害及暴動共判處30個月監禁;被告二因非法集結判處7個月監禁;被告三因非法禁錮及非法集結同期執行判處10個月監禁;被告四因有意圖致嚴重傷害及暴動同期執行判處27個月監禁;被告五因非法禁錮、有意圖致嚴重傷害、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同期執行判處37個月監禁。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94
案件編號 DCCC431/2020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教導所
涉事日期 2019-10-13
涉事地點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一至被告五於2019年10月19日晚在將軍澳示威中,先在唐明街公園出口外包圍一名便衣警員(位置A),非法禁錮並檢查其身份證物,現場人數約三、四十人,部分手持扳手、錘子及雨傘等工具;隨後警員逃往位置B及位置C時再次被圍攻,遭拳打腳踢及工具襲擊,導致多處裂傷及鼻骨骨折;整個過程演變為非法集結及暴動,警員最終獲他人救援後送院治療。</p><p>暴動罪基準為3年監禁,非法集結10個月,非法禁錮1年,有意圖致嚴重傷害3年,嚴重傷害20個月。</p><p>法官綜合考慮現場影片、被告是否使用武器、參與程度及對警員造成之傷害;案發並非預謀、時間短、部分被告角色次要,但對執勤警員施暴屬嚴重違法,故在基準上適度上調或下調,並因被告認罪、良好背景及家庭因素酌情減刑。</p><p>法官認為執勤警員受法律特別保護,對其非法禁錮及襲擊要予嚴厲譴責;量刑須兼顧懲罰與阻嚇,並合理體現各被告角色之輕重;對於認罪及求情理由予以酌情扣減,惟整體刑期仍須反映罪行嚴重性。</p><p>被告一因非法禁錮、嚴重傷害及暴動共判處30個月監禁;被告二因非法集結判處7個月監禁;被告三因非法禁錮及非法集結同期執行判處10個月監禁;被告四因有意圖致嚴重傷害及暴動同期執行判處27個月監禁;被告五因非法禁錮、有意圖致嚴重傷害、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同期執行判處37個月監禁。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教導所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