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95 DCCC431/202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文件編號:

anti-elab-2895

案件編號:

DCCC431/2020

控罪: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涉事日期 :

2019-10-13

涉事地點 :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一至五於2019年10月13日晚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懷疑便裝警員身分,與數十名示威者共同將其包圍並非法禁錮約七至八分鐘,期間被告一等以手拉扯頭髮,雨傘及錘子等器具攻擊警員;警員掙脫後赴位置B、C仍被多次襲擊,導致顱骨及多處裂傷,事後送院治理;被告於審訊中各負非法集結、非法禁錮、暴動及傷人等罪名成立。

暴動罪基準3年監禁;非法集結10個月;非法禁錮12個月;有意圖導致嚴重傷害(三年);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二十個月)。

考量行為雖屬即場臨時起意、規模及持續時間較短,但對執勤警員進行非法禁錮及多人持械施暴,情節嚴重。被告中三人於開審前認罪可按HKSAR v Ngo Van Nam最高扣減25%,審後認罪或坦承案情者酌扣至零期。各項刑期並依總量刑原則同期執行、並考慮被告良好背景及已過四年等情節輕減。

法官認為對警務人員施暴應予嚴厲譴責並反映於刑罰,同時體恤被告認罪態度、家庭背景及更生可能,依法平衡懲罰、阻嚇與更生改過。

本席最終裁定:被告一同期執行三項控罪,合併刑期30個月監禁;被告二就非法集結罪判監7個月;被告三兩項控罪同期執行10個月;被告四兩項控罪同期執行27個月;被告五四項控罪同期執行37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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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95
案件編號 DCCC431/2020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0-13
涉事地點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一至五於2019年10月13日晚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懷疑便裝警員身分,與數十名示威者共同將其包圍並非法禁錮約七至八分鐘,期間被告一等以手拉扯頭髮,雨傘及錘子等器具攻擊警員;警員掙脫後赴位置B、C仍被多次襲擊,導致顱骨及多處裂傷,事後送院治理;被告於審訊中各負非法集結、非法禁錮、暴動及傷人等罪名成立。</p><p>暴動罪基準3年監禁;非法集結10個月;非法禁錮12個月;有意圖導致嚴重傷害(三年);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二十個月)。</p><p>考量行為雖屬即場臨時起意、規模及持續時間較短,但對執勤警員進行非法禁錮及多人持械施暴,情節嚴重。被告中三人於開審前認罪可按HKSAR v Ngo Van Nam最高扣減25%,審後認罪或坦承案情者酌扣至零期。各項刑期並依總量刑原則同期執行、並考慮被告良好背景及已過四年等情節輕減。</p><p>法官認為對警務人員施暴應予嚴厲譴責並反映於刑罰,同時體恤被告認罪態度、家庭背景及更生可能,依法平衡懲罰、阻嚇與更生改過。</p><p>本席最終裁定:被告一同期執行三項控罪,合併刑期30個月監禁;被告二就非法集結罪判監7個月;被告三兩項控罪同期執行10個月;被告四兩項控罪同期執行27個月;被告五四項控罪同期執行37個月監禁。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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