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一至五於2019年10月13日晚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懷疑便裝警員身分,與數十名示威者共同將其包圍並非法禁錮約七至八分鐘,期間被告一等以手拉扯頭髮,雨傘及錘子等器具攻擊警員;警員掙脫後赴位置B、C仍被多次襲擊,導致顱骨及多處裂傷,事後送院治理;被告於審訊中各負非法集結、非法禁錮、暴動及傷人等罪名成立。
暴動罪基準3年監禁;非法集結10個月;非法禁錮12個月;有意圖導致嚴重傷害(三年);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二十個月)。
考量行為雖屬即場臨時起意、規模及持續時間較短,但對執勤警員進行非法禁錮及多人持械施暴,情節嚴重。被告中三人於開審前認罪可按HKSAR v Ngo Van Nam最高扣減25%,審後認罪或坦承案情者酌扣至零期。各項刑期並依總量刑原則同期執行、並考慮被告良好背景及已過四年等情節輕減。
法官認為對警務人員施暴應予嚴厲譴責並反映於刑罰,同時體恤被告認罪態度、家庭背景及更生可能,依法平衡懲罰、阻嚇與更生改過。
本席最終裁定:被告一同期執行三項控罪,合併刑期30個月監禁;被告二就非法集結罪判監7個月;被告三兩項控罪同期執行10個月;被告四兩項控罪同期執行27個月;被告五四項控罪同期執行37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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