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96 DCCC431/202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文件編號:

anti-elab-2896

案件編號:

DCCC431/2020

控罪: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涉事日期 :

2019-10-13

涉事地點 :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13日晚在將軍澳唐明街一帶示威期間,與數十名人士將便裝警員PW1包圍並非法禁錮,並以鎚子、雨傘、拳腳等攻擊其腿部、頭部,致其多處裂傷及骨折;PW1及後逃至兩處地點仍遭群毆,其同袍PW2到場救援亦受輕傷;行動共構成非法集結、非法禁錮、暴動及多項有意圖致嚴重傷害與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等罪名,持續約十餘分鐘。

暴動罪初步量刑三年監禁,非法集結十個月,非法禁錮一年,有意圖致嚴重傷害罪三年,對他人嚴重傷害罪二十個月,依據相關案例及量刑因素訂立基準刑期。

考量被告認罪及減刑幅度、犯罪行為是否預謀、參與程度與角色、使用武器與暴力程度、對執勤警員之危害、被告背景及悔罪表現等多項因素。

法官嚴厲譴責對執法人員之暴力行為,強調保障警員安全,並依比例原則與累進責任平衡懲罰與更生機會。

被告一因暴動、非法禁錮及襲人罪共判30個月監禁;被告二因非法集結罪判7個月;被告三因非法禁錮及非法集結共判10個月;被告四因有意圖致嚴重傷害及暴動罪共判27個月;被告五因非法禁錮、有意圖致嚴重傷害、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並論共判37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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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96
案件編號 DCCC431/2020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判刑 教導所
涉事日期 2019-10-13
涉事地點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13日晚在將軍澳唐明街一帶示威期間,與數十名人士將便裝警員PW1包圍並非法禁錮,並以鎚子、雨傘、拳腳等攻擊其腿部、頭部,致其多處裂傷及骨折;PW1及後逃至兩處地點仍遭群毆,其同袍PW2到場救援亦受輕傷;行動共構成非法集結、非法禁錮、暴動及多項有意圖致嚴重傷害與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等罪名,持續約十餘分鐘。</p><p>暴動罪初步量刑三年監禁,非法集結十個月,非法禁錮一年,有意圖致嚴重傷害罪三年,對他人嚴重傷害罪二十個月,依據相關案例及量刑因素訂立基準刑期。</p><p>考量被告認罪及減刑幅度、犯罪行為是否預謀、參與程度與角色、使用武器與暴力程度、對執勤警員之危害、被告背景及悔罪表現等多項因素。</p><p>法官嚴厲譴責對執法人員之暴力行為,強調保障警員安全,並依比例原則與累進責任平衡懲罰與更生機會。</p><p>被告一因暴動、非法禁錮及襲人罪共判30個月監禁;被告二因非法集結罪判7個月;被告三因非法禁錮及非法集結共判10個月;被告四因有意圖致嚴重傷害及暴動罪共判27個月;被告五因非法禁錮、有意圖致嚴重傷害、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並論共判37個月監禁。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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