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98 DCCC969/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98

案件編號:

DCCC969/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三名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3時45分在金鐘中區政府總部外與其他數十名黑衣示威者聚集,期間有人投擲汽油彈、磚塊及硬物,多次衝擊警方防線,警方動用水炮車、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並於約4時45分至5時許分批衝出防線拘捕參與者。經閉路電視及公開錄像(證物P57–P66)、警員拍攝之照片及截圖(證物P67–P69)、六名警務人員(PW1–PW6)實地目擊證供,及在北角警署、瑪麗醫院和政總周邊搜獲被告人身上防護頭盔、護目鏡、防毒面具、手套、背囊及雨傘等裝備後,控方指證三人於驅散行動中曾反抗拘捕並符合延伸夥同犯案原則。三人否認參與暴動,辯方主張或僅為旁觀者或環境嘈雜未聞警員喝令,但法庭認為其裝備、防禦及反抗行為、被捕時間地點及證物鏈,足資作出唯一合理推論,裁定三人參與非法集結而演變成暴動,罪名成立。

根據《公安條例》第21條,暴動罪最高可處監禁十年;法官參酌終審法院於盧與湯案對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參與性」原則及量刑指引。

三名被告現場配備多種防護及疑似攻擊用具,於警方驅散行動中未遵喝令並反抗拘捕,其行為與證人證供及環境錄像相符,足證其積極參與暴動。

認為三人並非旁觀者,其裝束與行為顯示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動;控方證人證供可信且未被辯方有力動搖。

三名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在夏愨道中區政府總部外發生大規模暴動,示威者投擲磚塊、汽油彈等猛烈攻擊警方,三名被告在附近被捕,均否認參與僅為路過或旁觀。經審訊後三人暴動罪成。法庭索取背景報告,將第一被告因故押後至6月20日量刑,並於本日繼續對第二及第三被告判刑。

依暴動罪最高刑罰10年及上訴庭對梁天琦案等指導性考慮,包括參與人數、暴力程度、目標象徵意義、持續時間及被告角色等因素。

本案暴動規模宏大、針對政府總部核心象徵、暴力程度嚴重且被告無悔意或實質求情理由,其行為為支持及鼓勵暴動,需彰顯嚴厲阻嚇,故以4年半為起點量刑。

法官認為被告所持防暴器具及裝束顯示參與意圖,自稱旁觀者缺乏誠意;暴動現場猶如戰場,對社會秩序造成重大破壞,必須施以嚴厲刑罰以維護法治及公共安全。

本庭判被告因暴動罪各入獄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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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98
案件編號 DCCC969/2020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三名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3時45分在金鐘中區政府總部外與其他數十名黑衣示威者聚集,期間有人投擲汽油彈、磚塊及硬物,多次衝擊警方防線,警方動用水炮車、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並於約4時45分至5時許分批衝出防線拘捕參與者。經閉路電視及公開錄像(證物P57–P66)、警員拍攝之照片及截圖(證物P67–P69)、六名警務人員(PW1–PW6)實地目擊證供,及在北角警署、瑪麗醫院和政總周邊搜獲被告人身上防護頭盔、護目鏡、防毒面具、手套、背囊及雨傘等裝備後,控方指證三人於驅散行動中曾反抗拘捕並符合延伸夥同犯案原則。三人否認參與暴動,辯方主張或僅為旁觀者或環境嘈雜未聞警員喝令,但法庭認為其裝備、防禦及反抗行為、被捕時間地點及證物鏈,足資作出唯一合理推論,裁定三人參與非法集結而演變成暴動,罪名成立。</p><p>根據《公安條例》第21條,暴動罪最高可處監禁十年;法官參酌終審法院於盧與湯案對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參與性」原則及量刑指引。</p><p>三名被告現場配備多種防護及疑似攻擊用具,於警方驅散行動中未遵喝令並反抗拘捕,其行為與證人證供及環境錄像相符,足證其積極參與暴動。</p><p>認為三人並非旁觀者,其裝束與行為顯示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動;控方證人證供可信且未被辯方有力動搖。</p><p>三名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在夏愨道中區政府總部外發生大規模暴動,示威者投擲磚塊、汽油彈等猛烈攻擊警方,三名被告在附近被捕,均否認參與僅為路過或旁觀。經審訊後三人暴動罪成。法庭索取背景報告,將第一被告因故押後至6月20日量刑,並於本日繼續對第二及第三被告判刑。</p><p>依暴動罪最高刑罰10年及上訴庭對梁天琦案等指導性考慮,包括參與人數、暴力程度、目標象徵意義、持續時間及被告角色等因素。</p><p>本案暴動規模宏大、針對政府總部核心象徵、暴力程度嚴重且被告無悔意或實質求情理由,其行為為支持及鼓勵暴動,需彰顯嚴厲阻嚇,故以4年半為起點量刑。</p><p>法官認為被告所持防暴器具及裝束顯示參與意圖,自稱旁觀者缺乏誠意;暴動現場猶如戰場,對社會秩序造成重大破壞,必須施以嚴厲刑罰以維護法治及公共安全。</p><p>本庭判被告因暴動罪各入獄4年半。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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