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三人與另外數十人在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3時45分於中區政府總部外參與非法集結,發展為投擲汽油彈、磚塊及硬物的暴動。警方調取閉路電視及公開影片,並由多位警務人員作證,分別於約4時45分至4時50分在夏愨道及添華道等處拘捕三人;現場檢獲頭盔、護目鏡、防毒面具、護臂、口罩、鐳射筆、超能膠、雨傘等裝備。三被告均否認控罪且未出庭供證。法庭綜合物證、人證及相關法律原則,認定其非旁觀者,而為暴動參與者。
依據《公安條例》第17條暴動罪規定量刑,並參照終審法院關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的參與性和流動性判例指引
被告於大規模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動現場管有多種保護及攻擊性裝備,並曾投擲或擬投擲物件,且在被捕時反抗,犯罪程度嚴重
綜合錄像、現場證供及被告裝備與行為,唯一合理且不可抗拒的推論為三人均為暴動行動的參與者,其證據及證供可信
法庭裁定三名被告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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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數十名暴徒在夏愨道政總外發起大規模暴動,破壞玻璃幕牆,投擲磚石、汽油彈等攻擊警員。三名被告當日分別在現場附近被捕,否認參與暴動,卻無法合理解釋逗留動機,辯稱僅是路過旁觀。經審訊後,第二及第三被告罪名成立,首名被告因新冠檢測安排未能出庭,押後至6月20日量刑,故本次僅對第二及第三被告宣判。
依照《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並參酌上訴庭於【2020】HKCA 275案及【2019】HKCA 611案所訂十二項判刑考慮因素,包括參與人數規模、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對社群及公共安全之威脅、犯案者角色與參與深度等。
本案暴動為「929」政總外最大型及最嚴重之暴動,暴徒投擲磚石、汽油彈、硬物,對象為政府政治核心,象徵意義重大;被告雖未親手襲警,卻攜帶防護與作案工具到場支持,且對其行為及社會破壞毫無悔悟,亦未能提出足夠求情理由;為彰顯阻嚇及保護公共安全,須施以嚴厲刑罰。
法官認為兩被告非僅出於好奇或路過,攜帶逾四十個口罩及頭盔、防毒面具、波子、護目鏡等設備,顯示具備預謀與支援暴動之意圖,其行為加劇暴徒氣焰並助長無政府狀態;其被視為幕後指使者操弄之小卒,須予以懲戒及警戒,以阻嚇未來類似暴力行動。
綜合考量各項加重及減輕因素,以四年半監禁為起點,最終判處第二及第三被告各項暴動罪入獄四年半,以彰顯對此類嚴重公共暴力事件之阻嚇及懲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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