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租住油麻地一酒店房間,並多次往附近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易燃及腐蝕性液體、工具製造汽油彈。2月4日晚,五人身穿深色衣物在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架設路障,投擲五枚點燃汽油彈,令路障及路面燃燒破壞。警方其後拘捕被告,並於酒店房間內搜獲十枚汽油彈、汽油、硫酸、石油氣罐、噴漆、各類工具及防護裝備。
縱火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物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一般未涉人命之大型縱火案,如無特殊情節,量刑基準為四至六年監禁,以示阻嚇。
本案屬有計劃、有部署的集體行動,涉六人分工合作,意圖反覆製造炸彈並在繁忙市區施放,對市民生命財產構成嚴重危害,亦旨在借破壞煽動他人重啟暴力。雖被告認罪及具初犯或可觀背景,惟縱火罪以阻嚇為先,背景難構成有力減刑因素。
法官認為,縱火罪危害極大,涉事地點人流密集,若失控後果不堪設想;被告行為漠視他人安全,屬社會事件餘波,目的在重燃暴力灰燼,有必要予以重刑以維護公共安全。
被告因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兩罪,基於量刑基準及認罪下,分別對兩罪判處44個月及24個月監禁,其中六個月與主刑分期執行,合併執行刑期共5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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