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20年2月3日至5日,被告等六人租住彌敦道近油麻地酒店房間,並多次前往附近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汽油、硫酸、液化石油氣罐及各類工具,製作汽油彈。2月4日晚,被告等五人身着深色服裝,於甘肅街與彌敦道交界設置帆布及雜物路障,投擲五枚點燃之汽油彈,令路障及路面起火損毀。事後部分被告更換衣物逃離,警方於酒店房間拘捕兩名被告及他人,檢獲十枚汽油彈、汽油、腐蝕性硫酸、燃氣罐、毛巾、漏斗、噴漆及各類製彈工具等物品。被告就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兩罪認罪,罪名成立。
縱火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物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一般未致人命傷亡的縱火案量刑基準為四至六年監禁。
本案屬有計劃及事前部署之多人数分工行動,製造及投擲汽油彈於人煙稠密地區,行為可導致嚴重生命財產危害,顯示對公共安全漠視;案發時社會情緒已回落,行動有復燃暴力之虞,需重刑以阻嚇。
縱火罪嚴重威脅市民安全,失控時後果難以收拾;被告行動意在延續先前社會運動餘波,卻無明確改革方案;故司法認知應施以重刑以維護法治及公眾秩序。
法庭考慮認罪情節及缺乏足夠減刑理由後,認為縱火罪基準刑期為五年六個月,管有物品罪基準刑期為四年,合併後兩名被告各獲判處總刑期五十個月監禁,並就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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