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01 DCCC1073/2020 縱火

文件編號:

anti-elab-2901

案件編號:

DCCC1073/2020

控罪:

縱火

涉事日期 :

2020-02-04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20年2月3日至5日,被告等六人租住彌敦道近油麻地酒店房間,並多次前往附近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汽油、硫酸、液化石油氣罐及各類工具,製作汽油彈。2月4日晚,被告等五人身着深色服裝,於甘肅街與彌敦道交界設置帆布及雜物路障,投擲五枚點燃之汽油彈,令路障及路面起火損毀。事後部分被告更換衣物逃離,警方於酒店房間拘捕兩名被告及他人,檢獲十枚汽油彈、汽油、腐蝕性硫酸、燃氣罐、毛巾、漏斗、噴漆及各類製彈工具等物品。被告就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兩罪認罪,罪名成立。

縱火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物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一般未致人命傷亡的縱火案量刑基準為四至六年監禁。

本案屬有計劃及事前部署之多人数分工行動,製造及投擲汽油彈於人煙稠密地區,行為可導致嚴重生命財產危害,顯示對公共安全漠視;案發時社會情緒已回落,行動有復燃暴力之虞,需重刑以阻嚇。

縱火罪嚴重威脅市民安全,失控時後果難以收拾;被告行動意在延續先前社會運動餘波,卻無明確改革方案;故司法認知應施以重刑以維護法治及公眾秩序。

法庭考慮認罪情節及缺乏足夠減刑理由後,認為縱火罪基準刑期為五年六個月,管有物品罪基準刑期為四年,合併後兩名被告各獲判處總刑期五十個月監禁,並就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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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01
案件編號 DCCC1073/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七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縱火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20-02-04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20年2月3日至5日,被告等六人租住彌敦道近油麻地酒店房間,並多次前往附近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汽油、硫酸、液化石油氣罐及各類工具,製作汽油彈。2月4日晚,被告等五人身着深色服裝,於甘肅街與彌敦道交界設置帆布及雜物路障,投擲五枚點燃之汽油彈,令路障及路面起火損毀。事後部分被告更換衣物逃離,警方於酒店房間拘捕兩名被告及他人,檢獲十枚汽油彈、汽油、腐蝕性硫酸、燃氣罐、毛巾、漏斗、噴漆及各類製彈工具等物品。被告就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兩罪認罪,罪名成立。</p><p>縱火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物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一般未致人命傷亡的縱火案量刑基準為四至六年監禁。</p><p>本案屬有計劃及事前部署之多人数分工行動,製造及投擲汽油彈於人煙稠密地區,行為可導致嚴重生命財產危害,顯示對公共安全漠視;案發時社會情緒已回落,行動有復燃暴力之虞,需重刑以阻嚇。</p><p>縱火罪嚴重威脅市民安全,失控時後果難以收拾;被告行動意在延續先前社會運動餘波,卻無明確改革方案;故司法認知應施以重刑以維護法治及公眾秩序。</p><p>法庭考慮認罪情節及缺乏足夠減刑理由後,認為縱火罪基準刑期為五年六個月,管有物品罪基準刑期為四年,合併後兩名被告各獲判處總刑期五十個月監禁,並就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七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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