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在2020年2月初租住油麻地一酒店房間,多次前往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易燃、腐蝕性液體及製造汽油彈之工具。2020年2月4日晚,被告與他人在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設置路障,投擲五枚點燃汽油彈縱火破壞路面,後更換衣物潛逃。警方於其租住酒店房間內拘捕被告,搜獲十枚汽油彈、汽油、硫酸、石油氣罐、噴漆等大量炸彈製造物料。被告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兩項控罪均認罪。
縱火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在無人受傷亡的典型縱火案件,量刑一般介乎四至六年監禁。
法官認為本案屬計劃周詳、多人分工合作的嚴重縱火行動,地點為人流稠密地區,行為顯示對公共安全漠視,且意圖煽動社會動亂,須以重刑予以阻嚇;被告雖已認罪,但未能提出有效減刑理由。
法官指出被告行徑冷血無情,蓄意重燃社會暴力,把公共安全置若罔聞,必須透過嚴厲量刑彰顯法治及維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個人背景不構成減刑因素。
法院最終裁定,兩名被告就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兩罪合併量刑,合共判處50個月監禁。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