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02 DCCC1073/2020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文件編號:

anti-elab-2902

案件編號:

DCCC1073/2020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涉事日期 :

2020-02-04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在2020年2月初租住油麻地一酒店房間,多次前往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易燃、腐蝕性液體及製造汽油彈之工具。2020年2月4日晚,被告與他人在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設置路障,投擲五枚點燃汽油彈縱火破壞路面,後更換衣物潛逃。警方於其租住酒店房間內拘捕被告,搜獲十枚汽油彈、汽油、硫酸、石油氣罐、噴漆等大量炸彈製造物料。被告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兩項控罪均認罪。

縱火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在無人受傷亡的典型縱火案件,量刑一般介乎四至六年監禁。

法官認為本案屬計劃周詳、多人分工合作的嚴重縱火行動,地點為人流稠密地區,行為顯示對公共安全漠視,且意圖煽動社會動亂,須以重刑予以阻嚇;被告雖已認罪,但未能提出有效減刑理由。

法官指出被告行徑冷血無情,蓄意重燃社會暴力,把公共安全置若罔聞,必須透過嚴厲量刑彰顯法治及維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個人背景不構成減刑因素。

法院最終裁定,兩名被告就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兩罪合併量刑,合共判處50個月監禁。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02
案件編號 DCCC1073/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七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20-02-04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在2020年2月初租住油麻地一酒店房間,多次前往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易燃、腐蝕性液體及製造汽油彈之工具。2020年2月4日晚,被告與他人在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設置路障,投擲五枚點燃汽油彈縱火破壞路面,後更換衣物潛逃。警方於其租住酒店房間內拘捕被告,搜獲十枚汽油彈、汽油、硫酸、石油氣罐、噴漆等大量炸彈製造物料。被告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兩項控罪均認罪。</p><p>縱火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在無人受傷亡的典型縱火案件,量刑一般介乎四至六年監禁。</p><p>法官認為本案屬計劃周詳、多人分工合作的嚴重縱火行動,地點為人流稠密地區,行為顯示對公共安全漠視,且意圖煽動社會動亂,須以重刑予以阻嚇;被告雖已認罪,但未能提出有效減刑理由。</p><p>法官指出被告行徑冷血無情,蓄意重燃社會暴力,把公共安全置若罔聞,必須透過嚴厲量刑彰顯法治及維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個人背景不構成減刑因素。</p><p>法院最終裁定,兩名被告就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兩罪合併量刑,合共判處50個月監禁。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七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