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租住彌敦道附近酒店房間,並多次到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製造汽油彈的工具及易燃液體。2月4日晚,五名被告身着深色衣服,在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設置路障並投擲五枚點燃汽油彈,導致路面及路障起火。其後被告更換衣物分頭逃逸,警方在酒店房間拘捕並搜獲十枚汽油彈、腐蝕性液體、可攜式石油氣罐及其他製造及施用裝置。被告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項控罪。
縱火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在無人命傷亡情況下,一般縱火刑期為四至六年監禁。
本案屬有計劃的集體行動,六人分工合作購買危險化學品並在繁忙路段實施縱火,對公共安全構成重大威脅且漠視他人生命財產。考量案件特殊背景、社會秩序及阻嚇需要,基準刑期分別為五年六個月及四年,因被告認罪而下調至四年及兩年,部分刑期須連續執行。
法庭認為被告行為意圖重燃先前社會事件中的暴力,凸顯對法律與公共安全的漠視,須以重刑達致懲罰及威嚇目的。
兩名被告就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兩項罪名,合共判處監禁五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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