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03 DCCC1073/2020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文件編號:

anti-elab-2903

案件編號:

DCCC1073/2020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涉事日期 :

2020-02-04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租住彌敦道附近酒店房間,並多次到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製造汽油彈的工具及易燃液體。2月4日晚,五名被告身着深色衣服,在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設置路障並投擲五枚點燃汽油彈,導致路面及路障起火。其後被告更換衣物分頭逃逸,警方在酒店房間拘捕並搜獲十枚汽油彈、腐蝕性液體、可攜式石油氣罐及其他製造及施用裝置。被告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項控罪。

縱火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在無人命傷亡情況下,一般縱火刑期為四至六年監禁。

本案屬有計劃的集體行動,六人分工合作購買危險化學品並在繁忙路段實施縱火,對公共安全構成重大威脅且漠視他人生命財產。考量案件特殊背景、社會秩序及阻嚇需要,基準刑期分別為五年六個月及四年,因被告認罪而下調至四年及兩年,部分刑期須連續執行。

法庭認為被告行為意圖重燃先前社會事件中的暴力,凸顯對法律與公共安全的漠視,須以重刑達致懲罰及威嚇目的。

兩名被告就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兩項罪名,合共判處監禁五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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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03
案件編號 DCCC1073/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七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20-02-04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租住彌敦道附近酒店房間,並多次到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製造汽油彈的工具及易燃液體。2月4日晚,五名被告身着深色衣服,在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設置路障並投擲五枚點燃汽油彈,導致路面及路障起火。其後被告更換衣物分頭逃逸,警方在酒店房間拘捕並搜獲十枚汽油彈、腐蝕性液體、可攜式石油氣罐及其他製造及施用裝置。被告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項控罪。</p><p>縱火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在無人命傷亡情況下,一般縱火刑期為四至六年監禁。</p><p>本案屬有計劃的集體行動,六人分工合作購買危險化學品並在繁忙路段實施縱火,對公共安全構成重大威脅且漠視他人生命財產。考量案件特殊背景、社會秩序及阻嚇需要,基準刑期分別為五年六個月及四年,因被告認罪而下調至四年及兩年,部分刑期須連續執行。</p><p>法庭認為被告行為意圖重燃先前社會事件中的暴力,凸顯對法律與公共安全的漠視,須以重刑達致懲罰及威嚇目的。</p><p>兩名被告就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兩項罪名,合共判處監禁五十個月。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七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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