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04 DCCC221/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904

案件編號:

DCCC221/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2

涉事地點 :

沙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三名被告於2019年9月22日先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外聚集,並與逾百名示威者一同身穿黑衣、戴口罩及護目鏡,步往源禾路好運中心外築設三排路障、縱火堵路,導致交通癱瘓。警方抵達後,現場示威者向警方投擲雜物並大叫口號。第一被告被制服時,第二被告從草叢跳出試圖拉走其同伴,意圖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同時警方於第二被告背囊檢獲鐵錘、鉗子及螺絲批。經審理,三人間接或直接參與暴動,第二被告亦妨礙執法。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處監禁十年;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最高可處監禁兩年;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高可處監禁五年。

被告三人於暴動核心範圍內行動,配備防護裝備並協助堵路縱火,展現組織與共同行動之意圖;第二被告跳出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其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須予以懲罰及阻嚇。

認定證據清晰可靠,三名被告裝備一致、行動同步、身處最前線,足見其參與暴動及阻撓執法之主觀故意;其間並無合理辯解或與被捕無關之正當理由。

三名被告就暴動罪及第二被告就故意阻撓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名成立,第二被告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後至量刑聆訊時宣讀刑期。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2日下午約100名示威者於沙田新城市廣場外集結,穿黑衣黑褲及蒙面,自備伸縮鐵閘、大型垃圾筒、拉架及枯葉等,向源禾路築成三排路障並縱火,造成交通癱瘓。警方到場時,被告三人站於最前列與警員對峙,第一被告掙扎反抗,第二被告跳出試圖拉走第一被告,第三被告協助搬運小巴站牌堵路,三人隨即被捕並被控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故意阻撓執法等罪名。

暴動罪量刑基準為3年半監禁起點,阻撓警務人員罪量刑基準為6個月監禁,判刑時須綜合考量預謀與否、組織性、參與程度、使用武器及對公共秩序之危害,並以懲罰性及阻嚇性為主旨。

被告等明知示威活動有預謀組織並帶備裝備,實施堵路縱火,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第二被告並在警員執法時故意阻撓,情節加重;其良好背景、家庭負擔及公益活動非法律上可成立之減刑理由。

法治社會不容許暴力破壞公共秩序,必須對暴動者施以具阻嚇性刑罰,以保障執法人員安全及維護社會安寧,個人政治動機或理念不得成為減輕刑罰的藉口。

法院判處第一被告即時監禁41個月,第二被告即時監禁44個月(其中3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第三被告即時監禁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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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04
案件編號 DCCC221/2020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2
涉事地點 沙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三名被告於2019年9月22日先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外聚集,並與逾百名示威者一同身穿黑衣、戴口罩及護目鏡,步往源禾路好運中心外築設三排路障、縱火堵路,導致交通癱瘓。警方抵達後,現場示威者向警方投擲雜物並大叫口號。第一被告被制服時,第二被告從草叢跳出試圖拉走其同伴,意圖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同時警方於第二被告背囊檢獲鐵錘、鉗子及螺絲批。經審理,三人間接或直接參與暴動,第二被告亦妨礙執法。</p><p>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處監禁十年;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最高可處監禁兩年;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高可處監禁五年。</p><p>被告三人於暴動核心範圍內行動,配備防護裝備並協助堵路縱火,展現組織與共同行動之意圖;第二被告跳出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其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須予以懲罰及阻嚇。</p><p>認定證據清晰可靠,三名被告裝備一致、行動同步、身處最前線,足見其參與暴動及阻撓執法之主觀故意;其間並無合理辯解或與被捕無關之正當理由。</p><p>三名被告就暴動罪及第二被告就故意阻撓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名成立,第二被告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後至量刑聆訊時宣讀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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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2日下午約100名示威者於沙田新城市廣場外集結,穿黑衣黑褲及蒙面,自備伸縮鐵閘、大型垃圾筒、拉架及枯葉等,向源禾路築成三排路障並縱火,造成交通癱瘓。警方到場時,被告三人站於最前列與警員對峙,第一被告掙扎反抗,第二被告跳出試圖拉走第一被告,第三被告協助搬運小巴站牌堵路,三人隨即被捕並被控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故意阻撓執法等罪名。</p><p>暴動罪量刑基準為3年半監禁起點,阻撓警務人員罪量刑基準為6個月監禁,判刑時須綜合考量預謀與否、組織性、參與程度、使用武器及對公共秩序之危害,並以懲罰性及阻嚇性為主旨。</p><p>被告等明知示威活動有預謀組織並帶備裝備,實施堵路縱火,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第二被告並在警員執法時故意阻撓,情節加重;其良好背景、家庭負擔及公益活動非法律上可成立之減刑理由。</p><p>法治社會不容許暴力破壞公共秩序,必須對暴動者施以具阻嚇性刑罰,以保障執法人員安全及維護社會安寧,個人政治動機或理念不得成為減輕刑罰的藉口。</p><p>法院判處第一被告即時監禁41個月,第二被告即時監禁44個月(其中3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第三被告即時監禁40個月。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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