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一至被告三於2019年9月22日下午,與逾百名示威者於沙田新城市廣場外集結,並遊行至源禾路好運中心外,以伸縮鐵閘及雜物築成三排路障並焚燒,完全癱瘓交通,演變為暴動。警方接報到場驅散並截停眾人,根據新聞片段及警員證供,識別並制服首兩名被告,並於被告二背囊內檢獲鐵錘、鉗子及螺絲批,遂分別控以暴動、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阻撓警務人員三項罪名。
依據《公安條例》第18、19條規定非法集結及暴動罪要素,《公安條例》第33條規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要素,以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規定故意阻撓公務罪要素,須證明參與行為及相應主觀意圖。
法庭採納警方多名證人及同意新聞片段為可靠證供,認定三被告身處暴動核心並以穿着、防護裝備及行動鼓勵暴動,具有參與及共犯意圖;惟涉案工具並非天然攻擊性武器,且無證明用於傷人之意圖,故被告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罪。
法庭強調暴動及非法集結為參與性罪行,僅身處現場並非定罪要件,但當被告之言行與他人協同,以人多勢眾施壓並妨礙警方執法,即構成參與與鼓勵暴動,應負刑責。
法庭裁定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三就暴動罪罪成;被告二就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並就故意阻撓警務人員正當執行職務罪,對被告二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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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三名被告於2019年9月22日與百餘示威者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外集結,蒙面穿黑衣並攜帶路障及易燃物,後轉往源禾路堵路縱火與警對峙,第一及第三被告被截停,第二被告企圖助第一被告逃走,三人遭捕並被控暴動及相關罪名。
法官引用多宗判例指出,暴動罪量刑起點約五年監禁,鑑於本案預謀有組織且伴隨縱火,需即時監禁;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最高可判兩年,亦常採即時監禁。
考量人數逾百、預謀程度、鐵閘及易燃物準備、縱火行為對公共安全的嚴重威脅,以及被告分站最前線、與警對峙之行為,認屬應予嚴懲並兼具阻嚇性;第二被告另涉妨礙執法亦屬加刑因素。
法官強調法治社會不容無故暴力擾亂公共秩序,不接受政治動機或善意作為減刑理由,應以阻嚇社會為主要考量。
最終三名被告於暴動罪各被判三年半監禁(42個月),第二被告另因阻撓警務人員罪判六個月,其中三個月與主刑分期執行;經考慮減刑後,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分別須服刑41、44及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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