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06 DCCC221/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906

案件編號:

DCCC221/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2

涉事地點 :

沙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三名被告於2019年9月22日與逾百名示威者在沙田源禾路好運中心外集結,先在新城市廣場外空地聚集,旋步往源禾路堵路並以鐵閘、垃圾筒等築成三道路障,並有人灑易燃液體縱火。在防暴警趕至驅散過程中,被告一及被告二站於最前方,面對警方,二人被截停時掩面、披掛防護裝備;被告二更持鐵錘、鉗子及螺絲批,並跳出草叢嘗試拉走被告一,干擾警務人員執行職務;被告三則在同場與他人合力搬運小巴站牌,助長堵路陣勢。

參照《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故意阻撓公職最高可處2年監禁。《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規定認罪證供可作定罪依據。

三被告參與規模龐大、持續時間長且具破壞性之暴動,公眾安全受嚴重威脅;被告二更管有攻擊性工具及干擾他人被捕,屬加刑情節;三人無前科,尚屬從輕。

被告行為主動且計劃性強,以人海優勢對抗警方,破壞社會安寧無可辯解;僅被告二管有工具但無即時傷人跡象,故武器罪不成立;整體而言,須予嚴懲並強化司法震懾。

被告一及被告二因暴動罪及故意阻撓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各被判監禁十八個月;被告三因暴動罪被判監禁十二個月。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2日下午,約100名示威者於沙田新城市廣場外集結,其中三名被告身穿黑衣蒙面,並攜帶伸縮鐵閘、垃圾筒等雜物,前往源禾路製造三排路障並縱火;警方到場後,三人站於最前線與警員對峙,第一被告遭制伏時第二被告試圖拉其逃走,第三被告協助搬運站牌,最終三人被捕並被裁定暴動罪,第二被告另罪成立。

暴動罪量刑起點一般為5年監禁,以阻嚇和懲處為主;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最高刑期為2年,常以即時監禁為刑罰。

考量示威者預謀、有組織地堵路、縱火、攜帶工具及與警方對峙等加重因素;被告無前科、審訊後方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個別有公益活動減輕酌量;無證據顯示領導或煽動他人,故採3年半監禁為量刑基準,再綜合加減。

法庭強調公共秩序和法治不可容忍暴力非法集結,必須以具阻嚇性的刑罰警醒社會,政治動機不構成減刑理由,須對違法者示以零容忍。

法院最終判處三名被告分別監禁41個月、44個月及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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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06
案件編號 DCCC221/2020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2
涉事地點 沙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三名被告於2019年9月22日與逾百名示威者在沙田源禾路好運中心外集結,先在新城市廣場外空地聚集,旋步往源禾路堵路並以鐵閘、垃圾筒等築成三道路障,並有人灑易燃液體縱火。在防暴警趕至驅散過程中,被告一及被告二站於最前方,面對警方,二人被截停時掩面、披掛防護裝備;被告二更持鐵錘、鉗子及螺絲批,並跳出草叢嘗試拉走被告一,干擾警務人員執行職務;被告三則在同場與他人合力搬運小巴站牌,助長堵路陣勢。</p><p>參照《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故意阻撓公職最高可處2年監禁。《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規定認罪證供可作定罪依據。</p><p>三被告參與規模龐大、持續時間長且具破壞性之暴動,公眾安全受嚴重威脅;被告二更管有攻擊性工具及干擾他人被捕,屬加刑情節;三人無前科,尚屬從輕。</p><p>被告行為主動且計劃性強,以人海優勢對抗警方,破壞社會安寧無可辯解;僅被告二管有工具但無即時傷人跡象,故武器罪不成立;整體而言,須予嚴懲並強化司法震懾。</p><p>被告一及被告二因暴動罪及故意阻撓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各被判監禁十八個月;被告三因暴動罪被判監禁十二個月。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2日下午,約100名示威者於沙田新城市廣場外集結,其中三名被告身穿黑衣蒙面,並攜帶伸縮鐵閘、垃圾筒等雜物,前往源禾路製造三排路障並縱火;警方到場後,三人站於最前線與警員對峙,第一被告遭制伏時第二被告試圖拉其逃走,第三被告協助搬運站牌,最終三人被捕並被裁定暴動罪,第二被告另罪成立。</p><p>暴動罪量刑起點一般為5年監禁,以阻嚇和懲處為主;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最高刑期為2年,常以即時監禁為刑罰。</p><p>考量示威者預謀、有組織地堵路、縱火、攜帶工具及與警方對峙等加重因素;被告無前科、審訊後方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個別有公益活動減輕酌量;無證據顯示領導或煽動他人,故採3年半監禁為量刑基準,再綜合加減。</p><p>法庭強調公共秩序和法治不可容忍暴力非法集結,必須以具阻嚇性的刑罰警醒社會,政治動機不構成減刑理由,須對違法者示以零容忍。</p><p>法院最終判處三名被告分別監禁41個月、44個月及40個月。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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