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07 DCCC221/2020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

文件編號:

anti-elab-2907

案件編號:

DCCC221/2020

控罪: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

涉事日期 :

2019-09-22

涉事地點 :

沙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三名被告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源禾路參與示威,與逾百人同築路障、縱火並堵塞交通,警方到場拘捕第一及第二被告並於其背囊內檢獲工具,第三被告則協助搬運路障物資,三人被控暴動罪,第二被告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阻撓警務人員罪。

依《公安條例》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侵害人身罪條例》阻撓警務人員罪最高可判七年,量刑將參酌被告前科、參與程度及犯罪性質。

三人身處暴動核心,協同堵路縱火、拉扯警員,嚴重破壞公共秩序,惟第二被告藏工具非攻擊性武器,阻撓行為具體。

法官認定警方片段與證人供詞誠實可信,足以證明被告參與暴動及第二被告阻撓,並接納其後者工具無攻擊性用途之合理辯解。

被告一及三就暴動罪成立,第二被告就暴動及阻撓警務人員罪成立,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量刑另行宣告。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2日下午約100名蒙面人士聚集沙田新城市廣場外,攜帶伸縮鐵閘、垃圾筒、小巴站牌等工具,沿源禾路築設三排路障並淋易燃液體縱火,濃煙四起,交通完全癱瘓;期間與警員對峙並有示威者投擲雜物。警方其後推進,分別拘捕三名被告,其中第二被告並涉阻撓警務人員。

参照上訴法院案例,暴動罪量刑基準為即時監禁,起點為5年,強調懲罰與威嚇,並依事件預謀性、組織程度、人數、暴力及破壞程度等十二項因素衡量。

本案暴動為有預謀、有組織,逾百人戴護目鏡、頭盔、手套及蒙面配備;築路障、縱火並與警方對峙,但無人受傷、亦無直接襲警。被告各自無領導或煽動角色,僅協助及參與,且均無前科。故暴動罪基準下調至3年半監禁,第二被告另因阻撓警務處以6個月起點。

法官認為必須彰顯阻嚇及維護公共秩序,對暴力非法集結不容寬恕;減刑因素僅限認罪後扣減及適度公益服務貢獻,其餘動機及社會公益非減刑理由。

三名被告就暴動罪各被判即時監禁42個月;第二被告另就阻撓警務人員罪判6個月,其中3個月與暴動罪並期執行;扣減認罪及公益服務後,第一及第二被告分別獲判41個月及44個月監禁,第三被告獲判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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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07
案件編號 DCCC221/2020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2
涉事地點 沙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三名被告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源禾路參與示威,與逾百人同築路障、縱火並堵塞交通,警方到場拘捕第一及第二被告並於其背囊內檢獲工具,第三被告則協助搬運路障物資,三人被控暴動罪,第二被告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阻撓警務人員罪。</p><p>依《公安條例》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侵害人身罪條例》阻撓警務人員罪最高可判七年,量刑將參酌被告前科、參與程度及犯罪性質。</p><p>三人身處暴動核心,協同堵路縱火、拉扯警員,嚴重破壞公共秩序,惟第二被告藏工具非攻擊性武器,阻撓行為具體。</p><p>法官認定警方片段與證人供詞誠實可信,足以證明被告參與暴動及第二被告阻撓,並接納其後者工具無攻擊性用途之合理辯解。</p><p>被告一及三就暴動罪成立,第二被告就暴動及阻撓警務人員罪成立,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量刑另行宣告。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2日下午約100名蒙面人士聚集沙田新城市廣場外,攜帶伸縮鐵閘、垃圾筒、小巴站牌等工具,沿源禾路築設三排路障並淋易燃液體縱火,濃煙四起,交通完全癱瘓;期間與警員對峙並有示威者投擲雜物。警方其後推進,分別拘捕三名被告,其中第二被告並涉阻撓警務人員。</p><p>参照上訴法院案例,暴動罪量刑基準為即時監禁,起點為5年,強調懲罰與威嚇,並依事件預謀性、組織程度、人數、暴力及破壞程度等十二項因素衡量。</p><p>本案暴動為有預謀、有組織,逾百人戴護目鏡、頭盔、手套及蒙面配備;築路障、縱火並與警方對峙,但無人受傷、亦無直接襲警。被告各自無領導或煽動角色,僅協助及參與,且均無前科。故暴動罪基準下調至3年半監禁,第二被告另因阻撓警務處以6個月起點。</p><p>法官認為必須彰顯阻嚇及維護公共秩序,對暴力非法集結不容寬恕;減刑因素僅限認罪後扣減及適度公益服務貢獻,其餘動機及社會公益非減刑理由。</p><p>三名被告就暴動罪各被判即時監禁42個月;第二被告另就阻撓警務人員罪判6個月,其中3個月與暴動罪並期執行;扣減認罪及公益服務後,第一及第二被告分別獲判41個月及44個月監禁,第三被告獲判40個月監禁。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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