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三名被告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源禾路參與示威,與逾百人同築路障、縱火並堵塞交通,警方到場拘捕第一及第二被告並於其背囊內檢獲工具,第三被告則協助搬運路障物資,三人被控暴動罪,第二被告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阻撓警務人員罪。
依《公安條例》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侵害人身罪條例》阻撓警務人員罪最高可判七年,量刑將參酌被告前科、參與程度及犯罪性質。
三人身處暴動核心,協同堵路縱火、拉扯警員,嚴重破壞公共秩序,惟第二被告藏工具非攻擊性武器,阻撓行為具體。
法官認定警方片段與證人供詞誠實可信,足以證明被告參與暴動及第二被告阻撓,並接納其後者工具無攻擊性用途之合理辯解。
被告一及三就暴動罪成立,第二被告就暴動及阻撓警務人員罪成立,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量刑另行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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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2日下午約100名蒙面人士聚集沙田新城市廣場外,攜帶伸縮鐵閘、垃圾筒、小巴站牌等工具,沿源禾路築設三排路障並淋易燃液體縱火,濃煙四起,交通完全癱瘓;期間與警員對峙並有示威者投擲雜物。警方其後推進,分別拘捕三名被告,其中第二被告並涉阻撓警務人員。
参照上訴法院案例,暴動罪量刑基準為即時監禁,起點為5年,強調懲罰與威嚇,並依事件預謀性、組織程度、人數、暴力及破壞程度等十二項因素衡量。
本案暴動為有預謀、有組織,逾百人戴護目鏡、頭盔、手套及蒙面配備;築路障、縱火並與警方對峙,但無人受傷、亦無直接襲警。被告各自無領導或煽動角色,僅協助及參與,且均無前科。故暴動罪基準下調至3年半監禁,第二被告另因阻撓警務處以6個月起點。
法官認為必須彰顯阻嚇及維護公共秩序,對暴力非法集結不容寬恕;減刑因素僅限認罪後扣減及適度公益服務貢獻,其餘動機及社會公益非減刑理由。
三名被告就暴動罪各被判即時監禁42個月;第二被告另就阻撓警務人員罪判6個月,其中3個月與暴動罪並期執行;扣減認罪及公益服務後,第一及第二被告分別獲判41個月及44個月監禁,第三被告獲判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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