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3日正午起,多名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一帶非法集結,堵路、搭設雨傘陣並高呼侮辱性口號。警方向聚集人士發出兩次警告後,於下午1時41分開始清場,多人向皇后大道中逃跑,兩名被告在中建大廈外被截停拘捕。控方憑新聞及閉路電視片段、九名警員證供及專家對比證物,指被告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辯方則稱其原為途人或協助裝修,所攜護目鏡等為正當需要。
依據《公安條例》第18(1)條及相關終審法院判例,非法集結須有三人以上集結並作出擾亂秩序或侮辱性行為,意圖或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於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同屬違法。
法庭認為被告於清場期間身處聚集前線,攜帶護目鏡、口罩及手套等示威裝備,並曾拋擲磚頭及堵路,此等行為即可推論其意圖參與及促進非法集結,辯方無合理辯解,證據足以支持定罪。
法官認定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專家對比衣物及裝備特徵具說服力;辯方證供前後矛盾且缺乏邏輯,不足以排除合理疑點。
被告在非法集結及於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兩項控罪成立;另一被告就相同兩項控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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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3日中午在中環畢打街一帶與逾百人非法集結,築路障堵路,舉傘陣並高呼口號,阻塞商業中心交通。被告面戴口罩及護目鏡,手帶手套,曾拋擲磚塊雜物助長行動,終被警方清場時截停拘捕。
根據上訴庭在相關案例確立,以懲罰與阻嚇為首要原則,並須考慮非法集結的計劃性、人數、持械及持續時間等情節;成年犯量刑起點約6至15個月,並可酌情考慮更生因素。
鑑於集結在繁忙商業區持續逾一小時,動輒堵路、拋磚、築路障並遮蔽身份,對公眾秩序構成嚴重滋擾,須顯示懲罰力度與阻嚇效果,同時考量被告年輕無前科、適合更生,可納入勞教中心處遇。
法官認為案件性質嚴重,但被告年僅18歲時犯案、期間無反抗且具更生潛質,故平衡懲罰與教育,優先採用勞教中心判處。
被告就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兩項控罪均被判於勞教中心接受教育處分,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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