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3日中午,約數十至百名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一帶非法集結,搭雨傘陣、堵路並拋擲磚塊,警方於下午1時41分起清場,逮捕行動中包括第二被告及第五被告,兩人被控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控方提出閉路電視及警員證供,辯方則主張被告有就醫及家務等非參與動機。
依公安條例第18條、《禁蒙面法》及終審法院盧建民案原則,非法集結須證明三人或以上集結並擾亂秩序或具威嚇性,使用蒙面物品屬加刑情節。
因第二被告身處違法集結現場並攜帶護目鏡、泳鏡、口罩及手套,影像中並見其拋磚堵路,足見其參與及促進非法集結;第五被告僅證實於截停時袋內見手套,缺乏參與或使用蒙面之證據。
認定控方證人及專家報告誠信可靠,辯方證供多處矛盾不足採納,因此對第二被告控罪成立,對第五被告因未達證明標準予以不成立。
第二被告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第五被告兩項控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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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3日中午與逾百名示威者於中環畢打街及鄰近道路非法聚集、堵塞交通、築起傘陣及路障,期間示威者拋擲磚塊及雜物、破壞銀行外牆並高呼口號。被告身穿黑衣、戴口罩、護目鏡與手套,曾向路面拋擲磚塊,警方約於下午1時41分發出警告後清場,並於現場將被告拘捕。
法官根據上訴庭於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案所訂立之非法集結量刑原則,強調懲罰與阻嚇為首要目的,並考慮暴力程度、參與規模、使用工具、持續時間及被告角色等相關情節。
本案集結發生於中環商業區繁忙午間,百人以上持傘陣對峙並拋磚,影響交通及公眾安寧;被告攜帶護目鏡、口罩及手套掩蓋身份並實施拋擲磚塊,其行為嚴重並助長集結暴力,惟被告年輕無前科,應平衡懲罰、阻嚇及更生考量。
法官認為被告罪責重大須受譴責及阻嚇,惟考量被告年方21歲、表現良好及無案底,更生潛力高,故判處勞教中心以兼顧更生與懲罰。
被告就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兩項控罪,同期判處入勞教中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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