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10 DCCC611/202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文件編號:

anti-elab-2910

案件編號:

DCCC611/2020

控罪: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涉事日期 :

2019-11-13

涉事地點 :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3日中午在中環畢打街一帶與逾百名示威者非法集結,阻塞行車路並高舉雨傘、叫喊侮辱及挑釁口號,拋擲磚塊堵路,警方約下午1時41分開始清場並向前線示威者發出兩次警告後進行掃蕩,於中建大廈外截停多人並拘捕第二被告及第五被告。搜獲第二被告泳鏡、護目鏡、口罩和手套;第五被告背包內發現手套等證物。控方憑九名警務證人供詞、新聞及閉路電視片段,輔以陶志恒博士專家報告,爭議焦點包括片段與被告身分識別、參與非法集結與否及使用蒙面物品問題。

依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罪及禁蒙面物品規例之處罰標準;

第二被告在非法集結現場攜帶泳鏡、護目鏡及口罩等防護裝備,並參與拋磚堵路行為,有組織性及隱蔽性,社會危害重大;

法官認為警方證人及專家辨認可信,第二被告就醫及助父說辯不合理,證供遭否定;第五被告證物鏈及片段身份辨認欠缺足夠證據。

第二被告就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兩罪名成立,須待另行宣告刑期;第五被告兩罪名不成立,獲即時釋放。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3日中午起,一批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及周邊路段非法聚集,堵塞行車線,築路障、傘陣並高呼多項政治口號,期間有人拋擲磚塊及雜物,導致交通嚴重受阻。被告身穿黑衣、戴口罩及護目鏡,於集結中拋擲磚塊,與其他示威者對峙,警方於午後開展清場行動,被告其後被捕並被裁定非法集結及於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兩罪成立。

法官依據上訴庭於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案所訂懲罰與阻嚇原則,並參考多宗2019年反修例風波中非法集結覆核案,對成年被告量刑起點一般為6至15個月徒刑,須衡量暴力行為性質、規模、持續時間、後果及被告角色等因素。

本案非法集結性質嚴重,示威範圍廣泛、時間逾一小時、有人預備工具及口罩隱藏身份,並拋磚阻礙公眾及執法人員;被告積極拋擲磚塊、助長他人行為,其罪責不輕。惟被告年僅21歲、無前科且具更生潛質,報告顯示適合接受勞教中心教育。

法官認為判刑須兼顧懲罰、公眾阻嚇及被告更生需要,對被告施以勞教中心處分既能公開譴責其罪行,亦有助其重新融入社會。

被告兩項罪成控罪均判處勞教中心訓練,兩項處分同期執行。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10
案件編號 DCCC611/2020
裁判官/法官 黃士翔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判刑 勞教中心
涉事日期 2019-11-13
涉事地點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3日中午在中環畢打街一帶與逾百名示威者非法集結,阻塞行車路並高舉雨傘、叫喊侮辱及挑釁口號,拋擲磚塊堵路,警方約下午1時41分開始清場並向前線示威者發出兩次警告後進行掃蕩,於中建大廈外截停多人並拘捕第二被告及第五被告。搜獲第二被告泳鏡、護目鏡、口罩和手套;第五被告背包內發現手套等證物。控方憑九名警務證人供詞、新聞及閉路電視片段,輔以陶志恒博士專家報告,爭議焦點包括片段與被告身分識別、參與非法集結與否及使用蒙面物品問題。</p><p>依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罪及禁蒙面物品規例之處罰標準;</p><p>第二被告在非法集結現場攜帶泳鏡、護目鏡及口罩等防護裝備,並參與拋磚堵路行為,有組織性及隱蔽性,社會危害重大;</p><p>法官認為警方證人及專家辨認可信,第二被告就醫及助父說辯不合理,證供遭否定;第五被告證物鏈及片段身份辨認欠缺足夠證據。</p><p>第二被告就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兩罪名成立,須待另行宣告刑期;第五被告兩罪名不成立,獲即時釋放。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3日中午起,一批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及周邊路段非法聚集,堵塞行車線,築路障、傘陣並高呼多項政治口號,期間有人拋擲磚塊及雜物,導致交通嚴重受阻。被告身穿黑衣、戴口罩及護目鏡,於集結中拋擲磚塊,與其他示威者對峙,警方於午後開展清場行動,被告其後被捕並被裁定非法集結及於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兩罪成立。</p><p>法官依據上訴庭於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案所訂懲罰與阻嚇原則,並參考多宗2019年反修例風波中非法集結覆核案,對成年被告量刑起點一般為6至15個月徒刑,須衡量暴力行為性質、規模、持續時間、後果及被告角色等因素。</p><p>本案非法集結性質嚴重,示威範圍廣泛、時間逾一小時、有人預備工具及口罩隱藏身份,並拋磚阻礙公眾及執法人員;被告積極拋擲磚塊、助長他人行為,其罪責不輕。惟被告年僅21歲、無前科且具更生潛質,報告顯示適合接受勞教中心教育。</p><p>法官認為判刑須兼顧懲罰、公眾阻嚇及被告更生需要,對被告施以勞教中心處分既能公開譴責其罪行,亦有助其重新融入社會。</p><p>被告兩項罪成控罪均判處勞教中心訓練,兩項處分同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黃士翔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勞教中心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