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15 DCCC969/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915

案件編號:

DCCC969/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3時45分,一群身穿黑衣、戴口罩者在金鐘中區政府總部外聚集並投擲汽油彈、磚頭等攻擊警方防線。警方出動水炮車驅散,並於4時45至5時間在夏慤道、海富中心、添華道等處拘捕三名被告。被告管有雨傘、護目鏡、手套、防毒面具、電筒、口罩、背囊等,辯方未出庭,法庭審酌其參與程度以釐定是否構成暴動。

依據《公安條例》及終審法院判例,暴動須三人或以上非法集結並破壞社會安寧,需審視被告在案發時間及地點之參與性、裝備及行為。

鑑於被告於暴動高峰期間被捕時持有雨傘、護具、防毒面具等供攻防之用,並曾反抗拘捕且未自白,法庭認定其行為與其他暴動者協同並具犯罪故意,唯一合理結論為積極參與暴動。

法官認為控方證人證供誠實可靠,閉路電視錄像未能全錄並不影響事實;辯方僅提出可能性推測不足採納,被告並非旁觀者,其現場裝束與反應顯示有組織性參與。

三名被告被裁定暴動罪成,案件押後量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3時,金鐘政總外爆發大規模且嚴重的暴動,示威人群擲磚、石頭及汽油彈,現場如同戰場。三名被告分別於夏愨道近政總一帶被捕,辯稱僅路經或旁觀。審訊證據顯示,他們身穿深色衣物、攜帶口罩、雨傘、防護鏡等裝備,並在警方驅散行動中被截獲。經審訊後三人罪名成立,法庭今日對第二及第三被告量刑,並將第一被告之判刑押後至6月20日上午10時。

暴動罪最高刑罰可達10年,無固定指引,上訴庭於梁天琦及鄧浩賢案訂明12項考慮因素,包括參與人數、暴力程度與規模、持續時間、威脅程度、象徵目標、犯案者角色及參與程度等。

本案暴動規模空前,直接衝擊香港政治核心,被告無悔意、無真誠求情理由,自稱旁觀難以自圓其說,其在現場出現並攜帶示威裝備足以助長暴力,須施以阻嚇性刑罰。

法官認為,被告以自欺欺人方式淡化參與程度,實質支持並鼓勵暴動,須嚴懲以警後人。

法庭以4年半為起點量刑,判處第二及第三被告各犯一項暴動罪,監禁4年半;並將第一被告之量刑押後至6月20日上午10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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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15
案件編號 DCCC969/2020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3時45分,一群身穿黑衣、戴口罩者在金鐘中區政府總部外聚集並投擲汽油彈、磚頭等攻擊警方防線。警方出動水炮車驅散,並於4時45至5時間在夏慤道、海富中心、添華道等處拘捕三名被告。被告管有雨傘、護目鏡、手套、防毒面具、電筒、口罩、背囊等,辯方未出庭,法庭審酌其參與程度以釐定是否構成暴動。</p><p>依據《公安條例》及終審法院判例,暴動須三人或以上非法集結並破壞社會安寧,需審視被告在案發時間及地點之參與性、裝備及行為。</p><p>鑑於被告於暴動高峰期間被捕時持有雨傘、護具、防毒面具等供攻防之用,並曾反抗拘捕且未自白,法庭認定其行為與其他暴動者協同並具犯罪故意,唯一合理結論為積極參與暴動。</p><p>法官認為控方證人證供誠實可靠,閉路電視錄像未能全錄並不影響事實;辯方僅提出可能性推測不足採納,被告並非旁觀者,其現場裝束與反應顯示有組織性參與。</p><p>三名被告被裁定暴動罪成,案件押後量刑。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3時,金鐘政總外爆發大規模且嚴重的暴動,示威人群擲磚、石頭及汽油彈,現場如同戰場。三名被告分別於夏愨道近政總一帶被捕,辯稱僅路經或旁觀。審訊證據顯示,他們身穿深色衣物、攜帶口罩、雨傘、防護鏡等裝備,並在警方驅散行動中被截獲。經審訊後三人罪名成立,法庭今日對第二及第三被告量刑,並將第一被告之判刑押後至6月20日上午10時。</p><p>暴動罪最高刑罰可達10年,無固定指引,上訴庭於梁天琦及鄧浩賢案訂明12項考慮因素,包括參與人數、暴力程度與規模、持續時間、威脅程度、象徵目標、犯案者角色及參與程度等。</p><p>本案暴動規模空前,直接衝擊香港政治核心,被告無悔意、無真誠求情理由,自稱旁觀難以自圓其說,其在現場出現並攜帶示威裝備足以助長暴力,須施以阻嚇性刑罰。</p><p>法官認為,被告以自欺欺人方式淡化參與程度,實質支持並鼓勵暴動,須嚴懲以警後人。</p><p>法庭以4年半為起點量刑,判處第二及第三被告各犯一項暴動罪,監禁4年半;並將第一被告之量刑押後至6月20日上午10時。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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