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16 DCCC372/2021 刑事損壞

文件編號:

anti-elab-2916

案件編號:

DCCC372/2021

控罪:

刑事損壞

涉事日期 :

2020-08-07

涉事地點 :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在2020年8月7日凌晨約02時於將軍澳某商場一餅店內,身穿黑衣戴口罩,以硬物敲碎收銀機屏幕及其他設備,並點燃物件約十三秒後熄滅,造成店舖圍欄、收銀機螢幕、八達通機、掃描器、木門及櫥窗等多項設施損毀,火煙熏黑地板及餐枱面積約一平方米,店舖清潔、維修及更換費用合共約港幣四萬零一百四十元。被告就刑事損壞罪認罪,縱火控罪獲存檔。

參考上訴庭多宗量刑覆核案例,刑事損壞屬第60(1)條款,須按對財產及人身風險評級、被告年齡及認罪態度調整刑期,並兼顧相關教化處分之先例。

二被告均為初犯、年少且及早認罪,涉案行為屬低至中度風險,作案時間短、無群眾聚集或人身威脅,並綜合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評估教化處分較符比例原則及更生需要。

刑罰須兼顧有序、有罰、有教、有更生,基於案例指引及被告個人背景評估,採取閉式教化中心處分,以兼顧懲治與康復。

第一被告獲判處強制性更生中心令,第二被告獲判處勞教中心令。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16
案件編號 DCCC372/2021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刑事損壞
判刑 更生中心
涉事日期 2020-08-07
涉事地點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在2020年8月7日凌晨約02時於將軍澳某商場一餅店內,身穿黑衣戴口罩,以硬物敲碎收銀機屏幕及其他設備,並點燃物件約十三秒後熄滅,造成店舖圍欄、收銀機螢幕、八達通機、掃描器、木門及櫥窗等多項設施損毀,火煙熏黑地板及餐枱面積約一平方米,店舖清潔、維修及更換費用合共約港幣四萬零一百四十元。被告就刑事損壞罪認罪,縱火控罪獲存檔。</p><p>參考上訴庭多宗量刑覆核案例,刑事損壞屬第60(1)條款,須按對財產及人身風險評級、被告年齡及認罪態度調整刑期,並兼顧相關教化處分之先例。</p><p>二被告均為初犯、年少且及早認罪,涉案行為屬低至中度風險,作案時間短、無群眾聚集或人身威脅,並綜合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評估教化處分較符比例原則及更生需要。</p><p>刑罰須兼顧有序、有罰、有教、有更生,基於案例指引及被告個人背景評估,採取閉式教化中心處分,以兼顧懲治與康復。</p><p>第一被告獲判處強制性更生中心令,第二被告獲判處勞教中心令。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更生中心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