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2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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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DCCC372/2021 |
裁判官/法官 | 李慶年 |
法院 |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
裁決 | 罪成 |
控罪 | 刑事損壞 |
判刑 | 更生中心 |
涉事日期 | 2020-08-07 |
涉事地點 | 將軍澳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
判刑理由書 | 查看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在2020年8月7日凌晨約02時於將軍澳某商場一餅店內,身穿黑衣戴口罩,以硬物敲碎收銀機屏幕及其他設備,並點燃物件約十三秒後熄滅,造成店舖圍欄、收銀機螢幕、八達通機、掃描器、木門及櫥窗等多項設施損毀,火煙熏黑地板及餐枱面積約一平方米,店舖清潔、維修及更換費用合共約港幣四萬零一百四十元。被告就刑事損壞罪認罪,縱火控罪獲存檔。</p><p>參考上訴庭多宗量刑覆核案例,刑事損壞屬第60(1)條款,須按對財產及人身風險評級、被告年齡及認罪態度調整刑期,並兼顧相關教化處分之先例。</p><p>二被告均為初犯、年少且及早認罪,涉案行為屬低至中度風險,作案時間短、無群眾聚集或人身威脅,並綜合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評估教化處分較符比例原則及更生需要。</p><p>刑罰須兼顧有序、有罰、有教、有更生,基於案例指引及被告個人背景評估,採取閉式教化中心處分,以兼顧懲治與康復。</p><p>第一被告獲判處強制性更生中心令,第二被告獲判處勞教中心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