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17 DCCC372/2021 縱火

文件編號:

anti-elab-2917

案件編號:

DCCC372/2021

控罪:

縱火

涉事日期 :

2020-08-07

涉事地點 :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
“事情原由”: “判詞指出,2020年8月7日凌晨,被告等五人身著黑衣、蒙面潛入將軍澳廣場A餅店,使用硬物破壞收銀機屏幕、八達通機等店內設施,並一人放火燃燒物件,造成店舖多處燻黑及機器損毀,損失約港幣四萬餘元。案發後警方透過閉路電視鎖定被告,分別於8月16日及20日在被告住所拘捕兩名被告,並於其住所搜獲作案同款衣物、記者證、手機及電子八達通證。兩名被告均早認罪,控以刑事損壞罪名成立,縱火罪則獲准存檔。”,
“法官訊息”: {
“判刑或量刑標準”: “刑事損壞量刑須視對生命及財產風險高中低而定,涉財產威脅僅屬第60(1)條,並參照多宗社運相關損壞店舖案的判刑覆核,年青被告常處於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或進入更生中心、勞教中心。”,
“判刑或量刑理由”: “案發時清晨無人群聚集,破壞歷時約一分鐘,屬低至中度嚴重,兩被告為初犯且年幼,案後深感悔意,社會評估及教化報告支持有序管教方式。”,
“法官看法”: “兩被告因社運負面氛圍一時錯判形勢,使用暴力排解,事後悔恨,宜透過更生及勞教等教化中心,達到有罰、有教、有更生的目的。”
},
“判刑結果”: “法庭最終判處被告一進入更生中心;被告二則因身心評估及行為表現,判處進入勞教中心服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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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17
案件編號 DCCC372/2021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存檔
控罪 縱火
判刑 勞教中心
涉事日期 2020-08-07
涉事地點 將軍澳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事情原由": "判詞指出,2020年8月7日凌晨,被告等五人身著黑衣、蒙面潛入將軍澳廣場A餅店,使用硬物破壞收銀機屏幕、八達通機等店內設施,並一人放火燃燒物件,造成店舖多處燻黑及機器損毀,損失約港幣四萬餘元。案發後警方透過閉路電視鎖定被告,分別於8月16日及20日在被告住所拘捕兩名被告,並於其住所搜獲作案同款衣物、記者證、手機及電子八達通證。兩名被告均早認罪,控以刑事損壞罪名成立,縱火罪則獲准存檔。",
"法官訊息": {
"判刑或量刑標準": "刑事損壞量刑須視對生命及財產風險高中低而定,涉財產威脅僅屬第60(1)條,並參照多宗社運相關損壞店舖案的判刑覆核,年青被告常處於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或進入更生中心、勞教中心。",
"判刑或量刑理由": "案發時清晨無人群聚集,破壞歷時約一分鐘,屬低至中度嚴重,兩被告為初犯且年幼,案後深感悔意,社會評估及教化報告支持有序管教方式。",
"法官看法": "兩被告因社運負面氛圍一時錯判形勢,使用暴力排解,事後悔恨,宜透過更生及勞教等教化中心,達到有罰、有教、有更生的目的。"
},
"判刑結果": "法庭最終判處被告一進入更生中心;被告二則因身心評估及行為表現,判處進入勞教中心服刑。"
}
“`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存檔

判刑:

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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