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2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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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DCCC372/2021 |
裁判官/法官 | 李慶年 |
法院 |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
裁決 | 存檔 |
控罪 | 縱火 |
判刑 | 勞教中心 |
涉事日期 | 2020-08-07 |
涉事地點 | 將軍澳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
判刑理由書 | 查看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 "事情原由": "判詞指出,2020年8月7日凌晨,被告等五人身著黑衣、蒙面潛入將軍澳廣場A餅店,使用硬物破壞收銀機屏幕、八達通機等店內設施,並一人放火燃燒物件,造成店舖多處燻黑及機器損毀,損失約港幣四萬餘元。案發後警方透過閉路電視鎖定被告,分別於8月16日及20日在被告住所拘捕兩名被告,並於其住所搜獲作案同款衣物、記者證、手機及電子八達通證。兩名被告均早認罪,控以刑事損壞罪名成立,縱火罪則獲准存檔。", "法官訊息": { "判刑或量刑標準": "刑事損壞量刑須視對生命及財產風險高中低而定,涉財產威脅僅屬第60(1)條,並參照多宗社運相關損壞店舖案的判刑覆核,年青被告常處於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或進入更生中心、勞教中心。", "判刑或量刑理由": "案發時清晨無人群聚集,破壞歷時約一分鐘,屬低至中度嚴重,兩被告為初犯且年幼,案後深感悔意,社會評估及教化報告支持有序管教方式。", "法官看法": "兩被告因社運負面氛圍一時錯判形勢,使用暴力排解,事後悔恨,宜透過更生及勞教等教化中心,達到有罰、有教、有更生的目的。" }, "判刑結果": "法庭最終判處被告一進入更生中心;被告二則因身心評估及行為表現,判處進入勞教中心服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