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6日約1712時,在灣仔軒尼詩道一段連同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範圍內,逾五百名示威者由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於馬路及行人路掘起磚頭、拆毀鐵欄、燃燒雜物及架設路障,並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照射雷射光束,以雨傘陣阻擋警員驅散。警員多次發出警告、舉旗並施放催淚彈,隨後沿軒尼詩道分段掃蕩,將多名示威者拘捕,並在其身上及背囊內檢獲防毒面具、口罩、扳手、噴漆及雷射裝置等證物,共九人被控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蓄意損壞財產及蒙面等罪。
依據《公安條例》及相關刑事法例,考量暴動涉及公共秩序破壞程度、使用攻擊性武器、行為策劃及個人無前科情況。
被告參與持續且激烈的暴動行為,身攜多項可用於傷人或損毀財物之裝備,對社會安寧構成重大威脅,須予以強力震懾。
本案暴動範圍廣泛、持續時間長,示威者手段暴力且組織明顯,警方多次警告未果,社會秩序嚴重受損,應予嚴厲懲處,並視被告具體情節個別量度。
各被告人罪名成立,法庭已將量刑押後,以待進一步呈交量刑報告及被告人相關背景調查後擇期宣判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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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一帶參與示威演變成暴動。當日下午約500名示威者在該處聚集,拆卸鐵欄、掘磚放置路障並投擲汽油彈和燃燒雜物,造成交通癱瘓和財物損壞。被告被拍攝於現場拾起磚塊並站在傘陣前線位置,其後被警方截獲並搜出半面式防毒面罩及手袖。被告承認暴動及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兩項控罪。
根據上訴庭指引,判刑須考慮暴動規模、人數、使用武器、持續時間、造成破壞及參與者角色等因素,並兼顧懲罰性與阻嚇性。
被告身處前線,積極掘磚並與警方對峙,雖無證據顯示其投擲武器,但其行為加劇暴力程度;認罪屬後期,僅獲25%減刑;須予以嚴厲懲罰以彰顯法治。
法官強調暴動針對執法者之嚴重性,暴力行為無端破壞社會安寧,必須嚴懲以示警戒,維護公共秩序與法治精神。
被告因兩項控罪被判入獄4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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