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21 DCCC283/202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文件編號:

anti-elab-2921

案件編號:

DCCC283/2020

控罪: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涉事日期 :

2019-10-06

涉事地點 :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九人於2019年10月6日於灣仔軒尼詩道沿線參與由非法集結升級而成的暴動。現場約500名示威者掘磚築路障、拆鐵欄、燃燒雜物、投擲汽油彈並使用雷射筆,警方多次警告舉旗施放催淚彈驅散後,機動部隊沿軒尼詩道向東推進,先後於中國銀行及紅磡冰室外截停並拘捕被告。被告分別被控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損壞財產、非法蒙面等罪,經審訊後多名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法院將根據《公安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及《禁止蒙面規例》的法定量刑範圍,參酌終審法院有關暴動、持械及意圖損壞財產罪的判例,並依據各被告之案情、持械程度、角色分工及悔罪表現衡量適當刑期。

被告等人在公共道路公然破壞社會安寧,使用汽油彈、雷射筆及板手等工具製造重大安全威脅,嚴重干擾市民正常生活,顯示高度犯罪意圖及危險性,須加以懲治並發出警示。

法庭認為被告行為性質嚴重,儘管部分被告初犯且具不同程度悔意或身心因素,但其集體暴力行徑必須嚴懲,以維護法治及公共秩序。

所有被告罪名成立,法庭已批准量刑押後,將於另行指定日期宣告刑期。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6日參與銅鑼灣及灣仔示威,示威演變為暴動。有示威者在軒尼詩道拆鐵欄、掘磚塞路及放火,並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與雜物。被告被拍攝拾磚並站於傘陣前線,戴面罩及護目鏡等裝備,事後被捕,承認暴動及無合法權限使用蒙面物品兩罪。

依據上訴庭對暴動罪量刑指南,綜合是否有預謀、參與人數、暴力程度與武器使用、持續時間、破壞程度、對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威脅、角色及同時犯案等因素。

本案暴動持續約一小時,約500人對抗警方防線,投擲至少14枚汽油彈並破壞公物;被告在前線撬磚堵路及支持傘陣對抗,行為具體積極;採納57個月量刑起點,扣減25%後控罪一判42個月;控罪十以12周為起點,扣減後9周。

法官認為被告雖非領導或組織者,卻在暴動中主動且具體參與,角色鮮明,罪責難以酌減,故未給予更大減刑。

被告因暴動罪被判監禁42個月;因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被判監禁9星期,其中2星期與主刑同期執行,餘7星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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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21
案件編號 DCCC283/2020
裁判官/法官 王詩麗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0-06
涉事地點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九人於2019年10月6日於灣仔軒尼詩道沿線參與由非法集結升級而成的暴動。現場約500名示威者掘磚築路障、拆鐵欄、燃燒雜物、投擲汽油彈並使用雷射筆,警方多次警告舉旗施放催淚彈驅散後,機動部隊沿軒尼詩道向東推進,先後於中國銀行及紅磡冰室外截停並拘捕被告。被告分別被控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損壞財產、非法蒙面等罪,經審訊後多名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p><p>法院將根據《公安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及《禁止蒙面規例》的法定量刑範圍,參酌終審法院有關暴動、持械及意圖損壞財產罪的判例,並依據各被告之案情、持械程度、角色分工及悔罪表現衡量適當刑期。</p><p>被告等人在公共道路公然破壞社會安寧,使用汽油彈、雷射筆及板手等工具製造重大安全威脅,嚴重干擾市民正常生活,顯示高度犯罪意圖及危險性,須加以懲治並發出警示。</p><p>法庭認為被告行為性質嚴重,儘管部分被告初犯且具不同程度悔意或身心因素,但其集體暴力行徑必須嚴懲,以維護法治及公共秩序。</p><p>所有被告罪名成立,法庭已批准量刑押後,將於另行指定日期宣告刑期。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6日參與銅鑼灣及灣仔示威,示威演變為暴動。有示威者在軒尼詩道拆鐵欄、掘磚塞路及放火,並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與雜物。被告被拍攝拾磚並站於傘陣前線,戴面罩及護目鏡等裝備,事後被捕,承認暴動及無合法權限使用蒙面物品兩罪。</p><p>依據上訴庭對暴動罪量刑指南,綜合是否有預謀、參與人數、暴力程度與武器使用、持續時間、破壞程度、對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威脅、角色及同時犯案等因素。</p><p>本案暴動持續約一小時,約500人對抗警方防線,投擲至少14枚汽油彈並破壞公物;被告在前線撬磚堵路及支持傘陣對抗,行為具體積極;採納57個月量刑起點,扣減25%後控罪一判42個月;控罪十以12周為起點,扣減後9周。</p><p>法官認為被告雖非領導或組織者,卻在暴動中主動且具體參與,角色鮮明,罪責難以酌減,故未給予更大減刑。</p><p>被告因暴動罪被判監禁42個月;因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被判監禁9星期,其中2星期與主刑同期執行,餘7星期分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王詩麗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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