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22 DCCC294/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922

案件編號:

DCCC294/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有未經批準之遊行由銅鑼灣至金鐘,約200至300名示威者於政府總部周邊佔據車路、設置路障並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塊及投射器械,警方多番驅散無效。被告在警方推進期間逃逸,警員6117追截時被告持磚塊連擊其頭部四下,最終被制服並拘捕。

暴動罪最高刑期10年,參考類案採用4年9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襲警罪則以12個月為基準。

考量示威規模約500人持續投擲汽油彈、硬物,對公共秩序構成嚴重威脅;被告裝備齊全並有掩飾身份之舉;襲警行為凶殘,需維護警隊士氣及公眾安全。

強調維護法治及公共秩序重要性,須施以具阻嚇性的刑罰,善用量刑折扣但不宜逾越既定基準以維持量刑一致性。

因被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暴動罪及襲警罪分別量刑為3年2個月及8個月,4個月襲警刑期與暴動刑期分期執行,合併總刑期為3年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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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22
案件編號 DCCC294/2020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有未經批準之遊行由銅鑼灣至金鐘,約200至300名示威者於政府總部周邊佔據車路、設置路障並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塊及投射器械,警方多番驅散無效。被告在警方推進期間逃逸,警員6117追截時被告持磚塊連擊其頭部四下,最終被制服並拘捕。</p><p>暴動罪最高刑期10年,參考類案採用4年9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襲警罪則以12個月為基準。</p><p>考量示威規模約500人持續投擲汽油彈、硬物,對公共秩序構成嚴重威脅;被告裝備齊全並有掩飾身份之舉;襲警行為凶殘,需維護警隊士氣及公眾安全。</p><p>強調維護法治及公共秩序重要性,須施以具阻嚇性的刑罰,善用量刑折扣但不宜逾越既定基準以維持量刑一致性。</p><p>因被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暴動罪及襲警罪分別量刑為3年2個月及8個月,4個月襲警刑期與暴動刑期分期執行,合併總刑期為3年6個月監禁。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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