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23 DCCC294/2020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文件編號:

anti-elab-2923

案件編號:

DCCC294/2020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參與未經批准的遊行,由銅鑼灣至金鐘政府總部沿途與警方衝突,示威者架設路障、投擲汽油彈及硬物造成暴動。被告身着黑衣、戴面罩,攜帶膠帶、鐵支、望遠鏡等工具,後於金鐘道對一名警員甩手並以磚塊連打其頭四下,所幸警員僅輕微不適。被告隨即被捕,涉暴動及襲警兩罪成立。

暴動罪量刑基準採4年9月監禁,襲警罪基準為12月監禁,並參照相關先例及上訴庭指引。

鑑於示威者人數眾多且持續投擲危險物件,並對公共秩序及警員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應兼顧懲罰及阻嚇;被告認罪得三分之一折扣,無其他顯著求情因素。

法庭強調維護法治及執法者安全的重要性,對群體暴力行為必須予以嚴厲懲罰,以發出明確阻嚇訊息。

被告暴動罪判監3年2月,襲警罪判監8月,其中襲警罪4月分期執行,最終合併執行總刑期3年6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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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23
案件編號 DCCC294/2020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參與未經批准的遊行,由銅鑼灣至金鐘政府總部沿途與警方衝突,示威者架設路障、投擲汽油彈及硬物造成暴動。被告身着黑衣、戴面罩,攜帶膠帶、鐵支、望遠鏡等工具,後於金鐘道對一名警員甩手並以磚塊連打其頭四下,所幸警員僅輕微不適。被告隨即被捕,涉暴動及襲警兩罪成立。</p><p>暴動罪量刑基準採4年9月監禁,襲警罪基準為12月監禁,並參照相關先例及上訴庭指引。</p><p>鑑於示威者人數眾多且持續投擲危險物件,並對公共秩序及警員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應兼顧懲罰及阻嚇;被告認罪得三分之一折扣,無其他顯著求情因素。</p><p>法庭強調維護法治及執法者安全的重要性,對群體暴力行為必須予以嚴厲懲罰,以發出明確阻嚇訊息。</p><p>被告暴動罪判監3年2月,襲警罪判監8月,其中襲警罪4月分期執行,最終合併執行總刑期3年6月監禁。

裁判官/法官:

鄭紀航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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