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24 DCCC291/2021 縱火

文件編號:

anti-elab-2924

案件編號:

DCCC291/2021

控罪:

縱火

涉事日期 :

2020-07-04

涉事地點 :

青衣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7月24日凌晨,與他人預謀在某中學正門外縱火,焚毀校門及花槽、牆壁等,學校耗資約八萬九千元修復。案發時被告為中四學生,因案停學並外出工作,無力賠償。警方閉路電視於商場3樓拍到疑人持汽油氣瓶、布塞瓶及電油罐,並在附近棄置手套和瓶蓋,DNA驗證被告為其中一縱火者。

依《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定罪,成年縱火一般需即時監禁數年;對21歲以下年輕犯人,法庭可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索取懲教報告,並參照終審法院於Wong Chun Cheong案所訂教導所量刑相稱原則。

被告案發時18歲,雖無人傷亡,卻為預謀縱火,罪行嚴重需具阻嚇性。教導所羈留期最長三年,表現良好實際約18個月並附三年監管,兼具懲罰與更生功能,與即時監禁三年刑期相當。

法官認為教導所處分既能體現罪行嚴重性與阻嚇,又能提供適切更生鍛鍊,較即時監禁更符其年輕身份及改過需要,符合相稱性原則。

法庭判處被告進教導所羈留,羈留期最長三年,表現良好可實際羈留約18個月,並須接受三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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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24
案件編號 DCCC291/2021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縱火
判刑 教導所
涉事日期 2020-07-04
涉事地點 青衣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7月24日凌晨,與他人預謀在某中學正門外縱火,焚毀校門及花槽、牆壁等,學校耗資約八萬九千元修復。案發時被告為中四學生,因案停學並外出工作,無力賠償。警方閉路電視於商場3樓拍到疑人持汽油氣瓶、布塞瓶及電油罐,並在附近棄置手套和瓶蓋,DNA驗證被告為其中一縱火者。</p><p>依《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定罪,成年縱火一般需即時監禁數年;對21歲以下年輕犯人,法庭可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索取懲教報告,並參照終審法院於Wong Chun Cheong案所訂教導所量刑相稱原則。</p><p>被告案發時18歲,雖無人傷亡,卻為預謀縱火,罪行嚴重需具阻嚇性。教導所羈留期最長三年,表現良好實際約18個月並附三年監管,兼具懲罰與更生功能,與即時監禁三年刑期相當。</p><p>法官認為教導所處分既能體現罪行嚴重性與阻嚇,又能提供適切更生鍛鍊,較即時監禁更符其年輕身份及改過需要,符合相稱性原則。</p><p>法庭判處被告進教導所羈留,羈留期最長三年,表現良好可實際羈留約18個月,並須接受三年監管。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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