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25 DCCC107/202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2925

案件編號:

DCCC107/2021

控罪: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涉事日期 :

2020-06-30

涉事地點 :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及四名同謀於2020年6月30日於終審法院外召開記者會,明知警方已就民陣申請七一遊行發出反對通知書且相關上訴被駁,卻仍手持標語、高喊口號並輪流發言,呼籲公眾於2020年7月1日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之集結及遊行。被告於同年12月被捕並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經審訊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依普通法及《公安條例》第17A(3)(a)條,須證明被告作出煽惑行為(actus reus)及具有意圖或相信被煽惑者明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之犯罪意圖(mens rea),證明標準為排除合理疑點。

法院認為,被告與他人聯手公開呼籲『堅持遊行』,其標語與口號內容明確煽動公眾無視反對通知書而上街,且其庭上辯解不符事實,已符合煽惑要件,依法應予定罪。

法官指,被告具備傳媒背景,對記者會目的及法律風險必然清楚,其後庭上證供與記者會行為矛盾,其聲稱僅『撐場』純屬掩飾,足見其明知並有意鼓動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於2020年6月30日在終審法院外舉行記者會,以被告名義發言,聲稱即使呼籲遊行的上訴被駁回,仍會堅持7月1日舉行遊行並反對國安法,呼籲市民參與。上訴被拒後,7月1日在銅鑼灣及灣仔一帶仍有大批人士非法聚集並佔據道路,導致多條巴士及電車路線改道停駛,嚴重影響交通秩序。

控罪最高可處五年監禁,法官引用上訴庭對暴力非法集結的量刑原則:綜合考慮案情輕重、公共秩序維護、阻嚇及更新因素,嚴重者原則判即時監禁,輕微者可考慮社會服務令。

被告與其他發言人同樣透過記者會直接煽惑公眾上街,並詳細建議行動細節,令當日集結規模雖不如前次大,但仍嚴重影響交通。被告未認罪亦無悔意,無減刑條件,不適用非即時監禁。

被告作為區議員身份在記者會中助力煽動,罪責與其他發言人相同,須以懲罰與阻嚇為主,判即時囚禁。

被告以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成立,原則量刑為18個月監禁,因初犯及庭上承認事實酌減三個月,最終判處15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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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25
案件編號 DCCC107/2021
裁判官/法官 鄭念慈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20-06-30
涉事地點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及四名同謀於2020年6月30日於終審法院外召開記者會,明知警方已就民陣申請七一遊行發出反對通知書且相關上訴被駁,卻仍手持標語、高喊口號並輪流發言,呼籲公眾於2020年7月1日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之集結及遊行。被告於同年12月被捕並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經審訊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p><p>依普通法及《公安條例》第17A(3)(a)條,須證明被告作出煽惑行為(actus reus)及具有意圖或相信被煽惑者明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之犯罪意圖(mens rea),證明標準為排除合理疑點。</p><p>法院認為,被告與他人聯手公開呼籲『堅持遊行』,其標語與口號內容明確煽動公眾無視反對通知書而上街,且其庭上辯解不符事實,已符合煽惑要件,依法應予定罪。</p><p>法官指,被告具備傳媒背景,對記者會目的及法律風險必然清楚,其後庭上證供與記者會行為矛盾,其聲稱僅『撐場』純屬掩飾,足見其明知並有意鼓動他人參與非法集結。</p><p>被告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成立。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五人於2020年6月30日在終審法院外舉行記者會,以被告名義發言,聲稱即使呼籲遊行的上訴被駁回,仍會堅持7月1日舉行遊行並反對國安法,呼籲市民參與。上訴被拒後,7月1日在銅鑼灣及灣仔一帶仍有大批人士非法聚集並佔據道路,導致多條巴士及電車路線改道停駛,嚴重影響交通秩序。</p><p>控罪最高可處五年監禁,法官引用上訴庭對暴力非法集結的量刑原則:綜合考慮案情輕重、公共秩序維護、阻嚇及更新因素,嚴重者原則判即時監禁,輕微者可考慮社會服務令。</p><p>被告與其他發言人同樣透過記者會直接煽惑公眾上街,並詳細建議行動細節,令當日集結規模雖不如前次大,但仍嚴重影響交通。被告未認罪亦無悔意,無減刑條件,不適用非即時監禁。</p><p>被告作為區議員身份在記者會中助力煽動,罪責與其他發言人相同,須以懲罰與阻嚇為主,判即時囚禁。</p><p>被告以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成立,原則量刑為18個月監禁,因初犯及庭上承認事實酌減三個月,最終判處15個月即時監禁。

裁判官/法官:

鄭念慈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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