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27 DCCC323/2020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文件編號:

anti-elab-2927

案件編號:

DCCC323/2020

控罪: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涉事日期 :

2019-09-30

涉事地點 :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與同黨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一處租住單位內,以Telegram群組協謀分工,採購手指套、玻璃瓶、大頭針、異丙醇、汽油及鎂粉等物料,準備製造十六枚汽油彈及鋁熱劑,意圖摧毀他人財物並可能危及生命。當晚警方截停被告二人並搜獲生產線式裝置及原料。隨後,被告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間,與網上同夥策劃並安排十二名涉案人士乘快艇逃往台灣,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最終於中國水域被截獲。

參考本院及上級法院有關管有和製造汽油彈、妨礙司法公正案的判例,量刑起點介乎40至57個月,並依被告在策劃、組織、實際管控危險物品及逃避程序中的角色輕重確定個案起點。

本案涉在商住大廈內有計劃地管有及製造可致嚴重傷害的爆炸裝置,以及後續助同黨大規模潛逃,顯示組織性強,對社會安全和法治構成嚴重威脅;惟被告認罪且鋁熱劑燃點較高難以實現,故下調量刑起點。

被告年逾三十,具豐富社會經驗,卻主導危險行動與逃避司法,顯示對法治漠視,須以監禁彰顯威懾;考量其背景與悔意,減刑空間有限,不宜輕判。

兩案分期執行,合計判處46個月監禁。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二至被告五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深夜在灣仔一處單位管有大量半製成汽油彈及製作材料,包括數十個玻璃樽、異丙醇、汽油、打火機油、鎂粉及大頭針等,並配備無牌對講機、防毒面罩及護目鏡,意圖在未具合法辯解下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財產,且明知或當時應知所用方法極可能危害他人生命。警方執行搜查令時發現四人躲避執法,並於閉路電視及手機Telegram群組通訊記錄中確認他們曾討論製造及投擲汽油彈。四人最終承認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最高可判監十年。量刑須考慮被告人年齡、角色分工、所管物品的數量與殺傷力、案發時社會背景及先例量刑起點。對主導與積極角色宜採較高起點,以儆效尤;對次要或年少被告可適度下調。

本案涉案材料足以製造至少十六枚約三百三十三毫升汽油彈,加重殺傷力的大頭針分散在多個彈體內,並曾多次進出購買玻璃樽,顯示預謀周詳且分工明確。被告四擔任核心角色,參與討論、搜尋製彈方法並提供指導;被告二負責帶領進入單位;被告三及被告五則扮演較為被動的在場角色。對案情嚴重程度及各人參與度,分別以四年、三年三個月及三年為量刑起點,並依認罪時間給予二十至二十五%扣減。

本席認為本案屬中至高嚴重度,係多人協作、具預謀及實際製造條件的暴力襲擊準備行動,須兼顧懲罰與社會阻嚇;年少被告亦難脫即時監禁。考慮整體違法風險與復康需要,下調空間有限。

被告四即時監禁三十八個月;被告二即時監禁二十九個月;被告三及被告五各自因連同妨礙司法罪分期執行合併總刑期三十一個月;均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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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27
案件編號 DCCC323/2020
裁判官/法官 游德康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裁決 罪名不成立
控罪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涉事日期 2019-09-30
涉事地點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與同黨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一處租住單位內,以Telegram群組協謀分工,採購手指套、玻璃瓶、大頭針、異丙醇、汽油及鎂粉等物料,準備製造十六枚汽油彈及鋁熱劑,意圖摧毀他人財物並可能危及生命。當晚警方截停被告二人並搜獲生產線式裝置及原料。隨後,被告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間,與網上同夥策劃並安排十二名涉案人士乘快艇逃往台灣,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最終於中國水域被截獲。</p><p>參考本院及上級法院有關管有和製造汽油彈、妨礙司法公正案的判例,量刑起點介乎40至57個月,並依被告在策劃、組織、實際管控危險物品及逃避程序中的角色輕重確定個案起點。</p><p>本案涉在商住大廈內有計劃地管有及製造可致嚴重傷害的爆炸裝置,以及後續助同黨大規模潛逃,顯示組織性強,對社會安全和法治構成嚴重威脅;惟被告認罪且鋁熱劑燃點較高難以實現,故下調量刑起點。</p><p>被告年逾三十,具豐富社會經驗,卻主導危險行動與逃避司法,顯示對法治漠視,須以監禁彰顯威懾;考量其背景與悔意,減刑空間有限,不宜輕判。</p><p>兩案分期執行,合計判處46個月監禁。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二至被告五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深夜在灣仔一處單位管有大量半製成汽油彈及製作材料,包括數十個玻璃樽、異丙醇、汽油、打火機油、鎂粉及大頭針等,並配備無牌對講機、防毒面罩及護目鏡,意圖在未具合法辯解下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財產,且明知或當時應知所用方法極可能危害他人生命。警方執行搜查令時發現四人躲避執法,並於閉路電視及手機Telegram群組通訊記錄中確認他們曾討論製造及投擲汽油彈。四人最終承認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p><p>控罪最高可判監十年。量刑須考慮被告人年齡、角色分工、所管物品的數量與殺傷力、案發時社會背景及先例量刑起點。對主導與積極角色宜採較高起點,以儆效尤;對次要或年少被告可適度下調。</p><p>本案涉案材料足以製造至少十六枚約三百三十三毫升汽油彈,加重殺傷力的大頭針分散在多個彈體內,並曾多次進出購買玻璃樽,顯示預謀周詳且分工明確。被告四擔任核心角色,參與討論、搜尋製彈方法並提供指導;被告二負責帶領進入單位;被告三及被告五則扮演較為被動的在場角色。對案情嚴重程度及各人參與度,分別以四年、三年三個月及三年為量刑起點,並依認罪時間給予二十至二十五%扣減。</p><p>本席認為本案屬中至高嚴重度,係多人協作、具預謀及實際製造條件的暴力襲擊準備行動,須兼顧懲罰與社會阻嚇;年少被告亦難脫即時監禁。考慮整體違法風險與復康需要,下調空間有限。</p><p>被告四即時監禁三十八個月;被告二即時監禁二十九個月;被告三及被告五各自因連同妨礙司法罪分期執行合併總刑期三十一個月;均即時入獄。

裁判官/法官:

游德康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名不成立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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