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28 DCCC323/2020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文件編號:

anti-elab-2928

案件編號:

DCCC323/2020

控罪: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涉事日期 :

2019-09-30

涉事地點 :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金樂大廈租用單位,與其他同案被告分工合作,管有可製作汽油彈之材料及裝備,並經Telegram群組協調計劃實地測試、製造及投擲汽油彈;同年當晚被警方截停並在單位搜得足以製造汽油彈之物料。其後被告於獲保釋期間,結合網絡組織協助共十二名涉案人士購買快艇、安排航行培訓、資金及後勤,於2020年8月23日擬經海路逃往台灣,期間快艇於中國水域被截獲,被告並被引渡回港。

參考區域法院同類汽油彈案件量刑起點約40至57個月,及逃亡助逃案件判處7至10個月。

被告在首案中主導製造及收藏汽油彈物料,計劃周密;次案中籌組並領導快艇潛逃計劃,危害公共安全,認罪酌減。

案情嚴重須威懾及遏制,惟被告認罪及首度犯罪,量刑均予以下調。

最終被告於首案被判監禁34個月,於次案被判監禁12個月,兩案刑期分期執行,合共監禁46個月。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30日警方在香港灣仔某大廈19樓A室搜查時,截停並拘捕第2被告,隨後發現第2至第5被告共管有大量可製造汽油彈的玻璃樽、異丙醇、汽油、氧化鐵等物料及製作工具,足以製造約16枚每枚333毫升的汽油彈,大部分插有大頭針以加強殺傷力。四人否認串謀縱火控罪,承認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控罪成立後依法進行量刑。

本控罪最高刑罰10年監禁,參考同類汽油彈及爆燃裝置案件,按被告年齡、角色及案件嚴重性,適用20%至25%認罪減刑指引。

鑑於涉案物料可製造大量汽油彈並加裝大頭針增強殺傷力,行動有組織予以嚴重評價,第4被告角色最重,量刑起點4年;第2被告3年3個月;年輕被告各3年;依認罪時機作減刑,未另因背景減輕。

汽油彈屬高溫易燃武器,能致重傷甚至死亡,示威暴力環境下使用威脅公共安全,需透過即時監禁予以懲罰和阻嚇。

第4被告即時監禁38個月;第2被告29個月;第3被告本案28個月,與妨礙司法公正案3個月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共31個月即時監禁;第5被告本案27個月,與妨礙司法公正案4個月分期執行,共31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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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28
案件編號 DCCC323/2020
裁判官/法官 游德康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裁決 罪名不成立
控罪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涉事日期 2019-09-30
涉事地點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金樂大廈租用單位,與其他同案被告分工合作,管有可製作汽油彈之材料及裝備,並經Telegram群組協調計劃實地測試、製造及投擲汽油彈;同年當晚被警方截停並在單位搜得足以製造汽油彈之物料。其後被告於獲保釋期間,結合網絡組織協助共十二名涉案人士購買快艇、安排航行培訓、資金及後勤,於2020年8月23日擬經海路逃往台灣,期間快艇於中國水域被截獲,被告並被引渡回港。</p><p>參考區域法院同類汽油彈案件量刑起點約40至57個月,及逃亡助逃案件判處7至10個月。</p><p>被告在首案中主導製造及收藏汽油彈物料,計劃周密;次案中籌組並領導快艇潛逃計劃,危害公共安全,認罪酌減。</p><p>案情嚴重須威懾及遏制,惟被告認罪及首度犯罪,量刑均予以下調。</p><p>最終被告於首案被判監禁34個月,於次案被判監禁12個月,兩案刑期分期執行,合共監禁46個月。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30日警方在香港灣仔某大廈19樓A室搜查時,截停並拘捕第2被告,隨後發現第2至第5被告共管有大量可製造汽油彈的玻璃樽、異丙醇、汽油、氧化鐵等物料及製作工具,足以製造約16枚每枚333毫升的汽油彈,大部分插有大頭針以加強殺傷力。四人否認串謀縱火控罪,承認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控罪成立後依法進行量刑。</p><p>本控罪最高刑罰10年監禁,參考同類汽油彈及爆燃裝置案件,按被告年齡、角色及案件嚴重性,適用20%至25%認罪減刑指引。</p><p>鑑於涉案物料可製造大量汽油彈並加裝大頭針增強殺傷力,行動有組織予以嚴重評價,第4被告角色最重,量刑起點4年;第2被告3年3個月;年輕被告各3年;依認罪時機作減刑,未另因背景減輕。</p><p>汽油彈屬高溫易燃武器,能致重傷甚至死亡,示威暴力環境下使用威脅公共安全,需透過即時監禁予以懲罰和阻嚇。</p><p>第4被告即時監禁38個月;第2被告29個月;第3被告本案28個月,與妨礙司法公正案3個月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共31個月即時監禁;第5被告本案27個月,與妨礙司法公正案4個月分期執行,共31個月即時監禁。

裁判官/法官:

游德康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名不成立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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