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金樂大廈一單位內,與四名同案人秘密管有大量製造汽油彈及鋁熱劑的易燃及爆炸物料,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並危害人命;及後獲得保釋後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間,結合Telegram群組「勇武2.0」成員,策劃並協助十二名涉嫌社會事件的人士以快艇逃離香港司法管轄,以妨礙警方調查,最終於2020年8月23日在中國水域被捕並先在內地受審,後被遣返香港。
參考同級法院相類汽油彈案件量刑起點一般為40至57個月,妨礙司法公正案件為7至10個月。
本案涉有精密部署、多次採購及製作危險物料,被告於行動中居主導地位,社會運動期間頻見暴力衝突,須以監禁予以威懾;同時因被告認罪及考慮其背景,予以適度下調。
法官認為被告非年少無知,乃具充分經驗策劃並領導犯罪,行為嚴重且不能以社會風氣為藉口,但其認罪態度及個人背景予以酌情考慮。
被告於DCCC323/2020案中起點51個月監禁,認罪後減至34個月;於DCCC1236/2023案中起點18個月,減至12個月;兩案刑期分期執行,合計4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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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2至5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一單位內,管有多種製造汽油彈材料,包括逾4公升汽油、乙醇、異丙醇、洗衣粉及21枚半製成汽油彈等,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並危害生命。4名被告否認串謀縱火,但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裁定該交替控罪成立。
參照刑事罪行條例最高10年監禁,及多宗區院及上訴法院汽油彈及爆炸品案件的量刑指引。
考量被告管有足以製造16枚約333毫升汽油彈之材料、大頭針加重殺傷力、頻繁進出單位、無線電通訊器具及各被告於製造和分發過程中之角色輕重。
本案涉及多人計劃有預謀製造高溫燃燒裝置,嚴重危害公共安全,須兼顧懲罰與阻嚇,僅憑被告背景不宜大幅減刑。
被告2判監29個月;被告3判監28個月(與妨礙司法公正案期同期執行後共31個月);被告4判監38個月;被告5判監27個月(與妨礙司法公正案期同期執行後共3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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