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31 DCCC323/2020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文件編號:

anti-elab-2931

案件編號:

DCCC323/2020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涉事日期 :

2019-09-30

涉事地點 :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與他人透過Telegram籌劃,在灣仔租用單位搜集並運送製造汽油彈所需材料,意圖製造燃燒彈擾亂公眾秩序,期間分工明確並經多次測試;另於被捕後,聯同網絡成員策劃藉購買快艇、安排航海訓練、資金及後勤支援,協助至少十二名同案人於2020年8月經海路逃往台灣,最終被中國執法部門截獲。被告兩案均認罪並被裁定罪成。

參考同類汽油彈案量刑起點約40至57個月及妨礙司法公正案約7至10個月作指引,分別擇定起點後酌情減幅。

考量被告在製造汽油彈行動中發揮主導角色、計劃周密、物料危險性高,以及逃避司法管轄和協助他人潛逃的嚴重性,並為維護公眾安全和司法權威須予懲戒和威懾。

被告身為成人具社會經驗,不可以情勢熾熱或年輕無知辯解,所為屬有預謀且危險性極高之犯罪,監禁必不可免;認罪獲減刑,顯示其悔意和合作。

兩案分別判處監禁34個月及12個月,兩項刑期分期執行,合併後共計46個月監禁。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人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金樂大廈一單位內被發現管有大量製造汽油彈的材料,包括玻璃樽、易燃液體、大頭針、打火機等,且透過社交媒體討論製作及投擲汽油彈,意圖在翌日公眾活動中使用;警方進入單位拘捕在場被告,最終四名被告在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法官參考多宗有關汽油彈或爆炸品案件之區域法院及上訴庭判例訂立量刑框架。

本案材料足以製造至少16枚333毫升汽油彈並增設大頭針以增強殺傷力,被告分工明確且有預謀,部分被告於審前承認控罪並合作,量刑兼顧罪行嚴重性、個人角色及悔意。

犯罪風險高,需兼顧懲罰、阻嚇及個別化量刑,以確保公共安全及發出警示,認罪早晚影響扣減幅度。

被告4以量刑起點48個月扣減後獲判38個月監禁;被告2以39個月起點扣減後獲判29個月;被告3及被告5各以36個月起點扣減後分別獲判28個月及27個月,其中被告3另有3個月及被告5另有4個月與本刑並行執行,合共31個月即時監禁。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31
案件編號 DCCC323/2020
裁判官/法官 游德康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交替控罪)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30
涉事地點 灣仔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與他人透過Telegram籌劃,在灣仔租用單位搜集並運送製造汽油彈所需材料,意圖製造燃燒彈擾亂公眾秩序,期間分工明確並經多次測試;另於被捕後,聯同網絡成員策劃藉購買快艇、安排航海訓練、資金及後勤支援,協助至少十二名同案人於2020年8月經海路逃往台灣,最終被中國執法部門截獲。被告兩案均認罪並被裁定罪成。</p><p>參考同類汽油彈案量刑起點約40至57個月及妨礙司法公正案約7至10個月作指引,分別擇定起點後酌情減幅。</p><p>考量被告在製造汽油彈行動中發揮主導角色、計劃周密、物料危險性高,以及逃避司法管轄和協助他人潛逃的嚴重性,並為維護公眾安全和司法權威須予懲戒和威懾。</p><p>被告身為成人具社會經驗,不可以情勢熾熱或年輕無知辯解,所為屬有預謀且危險性極高之犯罪,監禁必不可免;認罪獲減刑,顯示其悔意和合作。</p><p>兩案分別判處監禁34個月及12個月,兩項刑期分期執行,合併後共計46個月監禁。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人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金樂大廈一單位內被發現管有大量製造汽油彈的材料,包括玻璃樽、易燃液體、大頭針、打火機等,且透過社交媒體討論製作及投擲汽油彈,意圖在翌日公眾活動中使用;警方進入單位拘捕在場被告,最終四名被告在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下被裁定罪名成立。</p><p>控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法官參考多宗有關汽油彈或爆炸品案件之區域法院及上訴庭判例訂立量刑框架。</p><p>本案材料足以製造至少16枚333毫升汽油彈並增設大頭針以增強殺傷力,被告分工明確且有預謀,部分被告於審前承認控罪並合作,量刑兼顧罪行嚴重性、個人角色及悔意。</p><p>犯罪風險高,需兼顧懲罰、阻嚇及個別化量刑,以確保公共安全及發出警示,認罪早晚影響扣減幅度。</p><p>被告4以量刑起點48個月扣減後獲判38個月監禁;被告2以39個月起點扣減後獲判29個月;被告3及被告5各以36個月起點扣減後分別獲判28個月及27個月,其中被告3另有3個月及被告5另有4個月與本刑並行執行,合共31個月即時監禁。

裁判官/法官:

游德康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交替控罪)

判刑:

監禁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