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30日與多名同伙在灣仔一住宅單位秘密儲藏大批可製造汽油彈及鋁熱劑等危險物品,並透過Telegram群組分工策劃製作及投擲汽油彈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物及傷害他人,其後警方執法拘捕,被告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認罪。被告獲保釋後,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間,又與多名在逃或被通緝人士協商並安排乘快艇經海路逃往台灣,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並對此控罪亦認罪,兩案一併量刑。
法官根據涉案物資數量與危險程度、犯罪行動之有計劃性及分工、被告在組織中的主導角色,以及類似案例40至57個月與7至10個月的量刑區間,並兼顧認罪減刑原則,確定量刑基準。
首案因被告策劃製造十六枚汽油彈並領導多人成員分工,且行動場地為商住大廈內,足見其危險性與預謀性,量刑起點51個月,再因認罪下調至34個月;次案因被告主導安排十二人潛逃避罪,影響司法公正,量刑起點18個月,認罪後下調至12個月,並考慮兩案應分期執行。
法官認為被告行為極具危害性,對公眾安全及司法秩序構成嚴重威脅;被告非年少輕率,系統化策劃及主導角色難以輕判,故採取威懾與統一量刑原則,並不因被告在內地服刑而減輕本地刑責。
被告於第一案被判監禁34個月,於第二案被判監禁12個月。兩案刑期分期執行,合共4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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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四人在2019年9月30日於灣仔駱克道一處單位內持有多種製造汽油彈及加重殺傷力之物料,包括玻璃樽、異丙醇、汽油、鎂粉、大頭針等,並以網上通訊軟件討論製作及擬於翌日示威中使用。警方截停被告並搜查單位,發現半製成汽油彈、通訊器材、防毒面罩等證物,遂以「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將四人定罪。
本案控罪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法庭參考多宗管有或製造汽油彈及類似裝置之判例,按涉案物料數量、殺傷力、被告角色分工和年齡定立量刑起點。
法庭認為單位內物料足以製造逾十枚大容量汽油彈並含大頭針增強殺傷,顯示有預謀、涉眾多人操作;第四被告角色最重,量刑起點為48個月,第二被告次之39個月,第三及第五被告因年少且角色較輕分別以36個月為起點;考慮認罪減刑20%至25%。
案中汽油彈與暴動緊扣,社會秩序受重大威脅,判刑須兼顧懲罰、阻嚇及預防,對年輕被告亦須適當考慮年齡及個人背景,但恐嚇公眾之嚴重性須予以強烈回應。
法庭最終分別判處第四被告即時監禁38個月、第二被告29個月、第三及第五被告各28個月;第三及第五被告另因妨礙司法公正常罪共計分期執行或同期執行後,兩案合共刑期均為3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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