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在2020年2月3日至5日租住彌敦道某酒店房間,多次前往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易燃及腐蝕性物品製作汽油彈。2月4日晚,五名被告身穿深色衣物於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設置路障並投擲5枚燃燒汽油彈,造成路面着火及破壞。其後被告更換衣物分頭逃走,警方憑房卡及收據追至酒店房間拘捕兩名被告及同夥,並搜獲多枚汽油彈、汽油、硫酸、瓦斯罐、噴漆、毛巾、漏斗、工具等製造及實施破壞之用具。兩名被告於庭上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兩罪認罪。
縱火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無專門量刑指引,一般無人命傷亡縱火罪量刑基準為4至6年;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物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
考量本案屬有計劃、有多人分工協作的破壞行動,地點繁忙、人流密集,使用多枚汽油彈且所持化學品極不穩定,危害重大;犯罪目的是延續2019年社會運動暴力,意圖煽動不滿;製造場所在民居場所,增加公共安全風險;綜合以上,縱火起點量刑為5年6個月,管有意圖罪起點為4年,因認罪及重疊情節分期執行。
被告行為顯示對他人生命財產漠不關心,必須以重刑達到威懾效果;雖考量其認罪態度及個人背景,但不足以大幅減輕刑責,仍以嚴厲處罰為宜。
兩名被告就縱火罪裁定監禁66個月,下調至44個月;就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罪裁定監禁36個月,下調至24個月,其中6個月分期執行,合併執行總刑期為5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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