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租用彌敦道近油麻地之酒店房間,並多次前往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汽油、硫酸、石油氣罐、毛巾、漏斗等製造汽油彈工具;2月4日晚,五人身穿深色衣物於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設置路障,投擲五枚點燃汽油彈引致火警,隨後變更衣物分散離去。警方在被告及其房間內檢獲十枚汽油彈、汽油、腐蝕性液體、石油氣罐、工具等物品,並於其手機內發現製作指南及本案六人合照等紀錄。
縱火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一般無人傷亡的縱火案量刑基準為四至六年監禁。
被告行動屬有計劃、多人分工,所用汽油彈及腐蝕性物品在繁忙地段極度危險,若失控可對生命財產造成嚴重威脅,並意在煽動社會暴力,故須施以重刑以資阻嚇。
鑑於案情特殊、被告認罪及一般求情不足以減輕刑責,法庭基於保護市民安全及阻嚇原則,確定縱火罪量刑基準為五年六個月,管有罪量刑基準為四年,並分別下調至三年八個月及二年零四個月,其中六個月並行執行,合併執行總刑期五十個月。
被告因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罪成,終被判監禁五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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