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37 DCCC1073/2020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文件編號:

anti-elab-2937

案件編號:

DCCC1073/2020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涉事日期 :

2020-02-04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租住油麻地附近酒店房間,多次前往五金店及便利店購入汽油、硫酸、瓦斯罐、噴漆等材料製作汽油彈;2月4日晚,五名被告在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設置路障並投擲5枚點燃汽油彈焚毀路面,後更換衣物分散逃去。警方拘捕被告,房內搜獲10枚汽油彈及相關製造工具;被告承認縱火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物罪。

縱火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罪最高可判10年。縱火罪無固定量刑指引,量刑須依個案情節、公共安全需要及阻嚇效益而定。

被告行動具計劃性、有明確分工,涉及多人重複實施高度危險行為,選擇人流密集地區並使用不穩定化學品,足以造成嚴重人命及財產風險,且意圖藉此激起社會動盪,故需予以嚴厲懲處。

法官認為此等縱火及製造爆炸品行為對市民生命財產漠不關心,屬極嚴重罪行,須以重刑警示,以維護社會秩序及防止暴力重燃。

被告各就縱火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罪合共被判監禁5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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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37
案件編號 DCCC1073/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判刑 勞教中心
涉事日期 2020-02-04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租住油麻地附近酒店房間,多次前往五金店及便利店購入汽油、硫酸、瓦斯罐、噴漆等材料製作汽油彈;2月4日晚,五名被告在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設置路障並投擲5枚點燃汽油彈焚毀路面,後更換衣物分散逃去。警方拘捕被告,房內搜獲10枚汽油彈及相關製造工具;被告承認縱火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物罪。</p><p>縱火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罪最高可判10年。縱火罪無固定量刑指引,量刑須依個案情節、公共安全需要及阻嚇效益而定。</p><p>被告行動具計劃性、有明確分工,涉及多人重複實施高度危險行為,選擇人流密集地區並使用不穩定化學品,足以造成嚴重人命及財產風險,且意圖藉此激起社會動盪,故需予以嚴厲懲處。</p><p>法官認為此等縱火及製造爆炸品行為對市民生命財產漠不關心,屬極嚴重罪行,須以重刑警示,以維護社會秩序及防止暴力重燃。</p><p>被告各就縱火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罪合共被判監禁50個月。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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