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租住油麻地某酒店房間,並於附近五金店及便利店購入製作汽油彈之工具及腐蝕性液體;2月4日晚,五名被告身穿深色衣物,在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設路障並投擲五枚燃燒汽油彈,致路障及路面焚毀;案發後被告更替衣物分頭離去,警方憑酒店房卡及租單追查,於房間內拘捕並搜獲十枚汽油彈、汽油罐、硫酸、石油氣罐、噴漆等用具;兩被告隨即承認縱火及管有意圖摧毀財物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縱火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一般無人命傷亡縱火案量刑指引為四至六年監禁。
本案屬有計劃、多名被告分工合作製造並投擲多枚汽油彈於人流密集路段,對公共安全構成極高風險,且行為意在重燃2019年社會運動的暴力餘波,顯見對他人生命財產漠不關心,須以重刑達阻嚇效果;基此,本席採用五年六個月及四年為量刑起點,並因被告認罪及部分背景適度下調。
法官認為縱火罪極為嚴重,一旦失控難以收拾,需以重重刑罰維護公共秩序;雖案發時社會情緒已逐漸回落,被告仍試圖煽動暴力,顯示缺乏理性及對法治無視,量刑應從嚴以彰顯威懾。
最終,被告就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兩項罪名,法庭合併判處監禁五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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