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38 DCCC1073/2020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文件編號:

anti-elab-2938

案件編號:

DCCC1073/2020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涉事日期 :

2020-02-04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租住油麻地某酒店房間,並於附近五金店及便利店購入製作汽油彈之工具及腐蝕性液體;2月4日晚,五名被告身穿深色衣物,在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設路障並投擲五枚燃燒汽油彈,致路障及路面焚毀;案發後被告更替衣物分頭離去,警方憑酒店房卡及租單追查,於房間內拘捕並搜獲十枚汽油彈、汽油罐、硫酸、石油氣罐、噴漆等用具;兩被告隨即承認縱火及管有意圖摧毀財物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縱火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一般無人命傷亡縱火案量刑指引為四至六年監禁。

本案屬有計劃、多名被告分工合作製造並投擲多枚汽油彈於人流密集路段,對公共安全構成極高風險,且行為意在重燃2019年社會運動的暴力餘波,顯見對他人生命財產漠不關心,須以重刑達阻嚇效果;基此,本席採用五年六個月及四年為量刑起點,並因被告認罪及部分背景適度下調。

法官認為縱火罪極為嚴重,一旦失控難以收拾,需以重重刑罰維護公共秩序;雖案發時社會情緒已逐漸回落,被告仍試圖煽動暴力,顯示缺乏理性及對法治無視,量刑應從嚴以彰顯威懾。

最終,被告就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兩項罪名,法庭合併判處監禁五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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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38
案件編號 DCCC1073/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判刑 勞教中心
涉事日期 2020-02-04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租住油麻地某酒店房間,並於附近五金店及便利店購入製作汽油彈之工具及腐蝕性液體;2月4日晚,五名被告身穿深色衣物,在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設路障並投擲五枚燃燒汽油彈,致路障及路面焚毀;案發後被告更替衣物分頭離去,警方憑酒店房卡及租單追查,於房間內拘捕並搜獲十枚汽油彈、汽油罐、硫酸、石油氣罐、噴漆等用具;兩被告隨即承認縱火及管有意圖摧毀財物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p><p>縱火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一般無人命傷亡縱火案量刑指引為四至六年監禁。</p><p>本案屬有計劃、多名被告分工合作製造並投擲多枚汽油彈於人流密集路段,對公共安全構成極高風險,且行為意在重燃2019年社會運動的暴力餘波,顯見對他人生命財產漠不關心,須以重刑達阻嚇效果;基此,本席採用五年六個月及四年為量刑起點,並因被告認罪及部分背景適度下調。</p><p>法官認為縱火罪極為嚴重,一旦失控難以收拾,需以重重刑罰維護公共秩序;雖案發時社會情緒已逐漸回落,被告仍試圖煽動暴力,顯示缺乏理性及對法治無視,量刑應從嚴以彰顯威懾。</p><p>最終,被告就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兩項罪名,法庭合併判處監禁五十個月。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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